【2017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總整理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 2017-06-20
  • 法操司想傳媒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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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決議看這裡:
議題名稱 內容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培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人民眼中的恐龍。     法律人的養成、考試、專業訓練: 法律專業資格取得應一體化(多合一考試),通過考試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 一年結訓及格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候補期間五年,但不能以自己名義辦案,其中二年至院檢以外國內外機關團體(例如NGO)歷練。候補期滿者,遴選一定比例任用為試署法官、檢察官。   有關「法學教育改革」的議題,建議行政院(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召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   法律人的養成、考試、專業訓練相關細節: 一、 在司法人員進用制度改革前,已通過司法官考試的學員,應立刻依自願、成績及機關需用名額等條件分別在法務部或司法院所屬機關學習。 二、 (一)、大學法學教育應增加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並加強跨科際法學以及法學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課程,例如台灣法律史、法律社會學、司法行為科學、人權、正義、民主、性別、勞動、原住民族法學等。 (二)、學士後法學教育,於入學時應注意學生之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其教育亦應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 (三)、一體化的專業資格取得,其考試與培訓內容,應以適當方式包含或延續第(一)項的教育內容。 三、為提升專業法庭及專股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就專業法庭法官及專股檢察官的研習、核發專業證照以及遷調的配套等予以具體規劃。例如為提升辦理醫事糾紛訴訟專責人員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督促辦理醫事專業案件專庭(股)的法官與檢察官,每年應參加一定醫事專業有關的研習進修時數。 「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議題 •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 •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強制調解的範圍,例如公寓大廈住戶間爭端、消費關係爭端(含旅遊契約爭端)、醫療爭端。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民間調解機制,則應規定法定強制調解案件,非經調解,不能進入訴訟。 •政府機關應在所頒布的契約範本(例如旅遊契約、消費關係契約、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等)中廣泛採用調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爭端條款,以鼓勵並方便民間利用。 •關於仲裁機制:政府採購政策,應鼓勵政府機關使用仲裁條款。政府機關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以前,應先做成本效益評估。 •建議司法院研討應否修改刑事訴訟中的自訴制度、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應繳裁判費、民事侵權訴訟是否應免繳裁判費、民事裁判費用應否設定上限,以及應由敗訴一方負擔的裁判費用,應否納入合理的律師費用。 衛福部與法務部應針對106年3月發布的「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參考下列建議,明確訂出推動期程,並說明預期達成的目標成效以及後續追蹤評估的機制: (一)除法務部應主動轉介偵查中案件外,衛福部應督導各縣市衛生單位,採「調處先行作為,積極主動協助醫療爭議當事人,聲請訴訟外的調處。 (二)衛生主管機關應強化對調處案件的初步鑑定,提供周詳的行政調查資源,以減緩醫療行為中受損害一方的疑慮,也讓法界專家、第三方醫療專家有足夠資訊進行調處。 (三) 衛福部除建立公正第三方醫療專家的資料庫外,應善用仲裁組織與專業調解人資源。 (四)「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強制調解先行應不僅限於民事訴訟案件,也應適用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    
人民參與司法 讓人民進到法庭、成為素人法官,參與司法跟選舉投票的概念是相同的,藉由參與增進互動,對司法制度友善及透明產生影響力   一、 刑事訴訟法就通常訴訟程序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即卷證不併送制度。   二、人民參與審判應採行美國式的陪審制或是日本式的裁判員制度(參審制),經過充分討論,兩案均未能達成過半數之決議門檻,無法形成決議。
公開透明的司法 透過司法程序與司法資訊的公開,重新建構人民與司法的關係   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予直播。 同時表決通過(12位委員贊成)建議司法院著手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例如將下列案件列入考慮: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有關:(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並於第五次會議(106年4月28日)時,提出報告資料予第四分組。5位委員贊成交由司法院研議直播的範圍和條件,不必建議具體方向。 另外,就民眾獲取律師市場資訊的問題,決定請法務部研擬具體、清晰的政策方向與規範建議,於4月28日第5次會議提交討論。 針對法務部與司法院一致同意起訴書全面公開、判決書記載起訴檢察官的決定,與會委員均表示支持,至於起訴書公布的時點,將於他次會議繼續討論。 一、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例如:(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 二、建請司法院於一年內研議包括運用現代網路溝通等模式,促進裁判書類文書的現代化、通俗化的可行性。行政院應提案、推動修改「中央法規標準法」,各機關在制定法令時,使用通俗易懂、人民顯知文意的文字內容,以達到「法律通俗化」的目的。 三、司法院應研修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修法前如當事人聲請召開言詞辯論庭,建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處理;民事訴訟事件則建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行言詞辯論。 四、 司法院應研擬適當的裁判格式,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以資訊技術協助法官書寫裁判書類,以提高裁判的精確度、縮短法官製作裁判文書的時程、有助裁判說理更明確清晰易於閱讀。 五、 建議總統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設計提供社會及相關政府部門繼續對話的諮詢平台,以促成司法院丶法務部及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努力落實國是會議的建議。 六、建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置以民眾需求為導向的律師資訊公開系統。    
親近人民的司法 藉由調整判決書的格式結構、修正文字,讓判決書好讀易懂;並從根本加強公民法律教育,讓法律觀念深植人心。   判決書格式結構、文字調整: (一)修改「中央法規標準法」,增列文字要求各機關在制定法律、規定、命令、辦法、實施要點等法律規範時,必須使用通俗易懂、人民顯知文意的文字內容,以達到「法律通俗化」的目的。 (二)編撰「法律文書用語辭典」,方便民眾查詢,了解法律內容。 (三)設置網路的法律查詢服務,透過「萌典」的設計,讓民眾在手指滑動間,就能明白法律知識。 (四)建立「法律文書說明支援系統」,由終審法院法官及非法律人共同討論,並以通俗化文字及用語製作出案例。 (五)司法院及法務部研擬具體獎勵措施,推行司法文書通俗化。 公民法治教育: 建議成立跨院公民法律教育推動小組,推動以「人民知法,政府守法」為方向的公民法律教育,其中包括:建構活潑生活化的法學教材、製作法學遊戲教學APP、 架設法治學習網站、由專業人士協助製作法律相關戲劇節目、透過比賽、徵選找出更多隨時更新與時俱進的法律教育方式等建議事項。同時,也建議法務部寬列經費,邀集跨部會參與公民法律教育推動專案,結合媒體網路,積極推動兼具活潑、生活化的內涵專案。 透明公開的司法: 一、在我國未來刑事訴訟法採起訴狀一本制度之後,起訴書應於起訴公告或公布後即時上網公開;在採起訴狀一本制度之前,起訴書應於一審判決之後上網公開。但如經被告要求,或檢察官已將起訴事實提供媒體報導,或媒體已主動報導者,則應立即上網公開。 二、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 三、法務部所建置的律師資訊查詢系統應予公開,其中律師受懲戒資訊,除停止執行職務及除名的懲戒處分,應公開至受懲戒人死亡之時為止,其餘懲戒處分,於執行五年後不公開。 四、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一個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與人力資源。每五年需檢討一次。對制定計畫的具體建議如下: (一)、依照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的模式,建立數位化專責與工作小組。並定期公開相關會議與政策資訊。 (二)、採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開放政府」政策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join) 或類似機制來改善與人民溝通與對話關係。 (三)、瞭解人民需求(google網站分析),重新規劃機關網站與內容的撰寫與編輯。 (四)、從資料治理、資料導向與資料素養三個層面,全面提升院與部的資訊建設與資訊處理能力。 (五)、透過品質控管,提升政府資訊再利用(如裁判書的分析加值應用)的實用性。結合民間創意,彌補政府不足之處。讓政府資訊(與資料)的價值最大化。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總整理: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決議

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決議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決議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決議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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