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總整理|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 2017-06-20
  • 法操司想傳媒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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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決議看這裡:

議題名稱 內容
獄政制度改革 討論監獄超收、人力不足、假釋條件不透明等問題

 

 

一、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監所內附設醫療院所或監所附近設置醫療專區」

(一)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合作落實監所醫療照顧工作。

(二)有關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收容與執行,促請中央與地方相關主管機關考量各種因素後,協商建立適當場所。

 

毒品、物質濫用、精神疾病犯罪等刑事政策檢討 探討毒癮、酒癮的戒治與相關的醫療及法律政策:

 

 

5-2-1「緝毒政策與毒品重刑化政策之檢討,含施用毒品罪一罪一罰之檢討」初步決議:

1、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擴大沒收制度,徹底剝奪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等嚴重犯罪之犯罪利得。(主席裁示:請法務部下次會議提供外國立法例。)

2、修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持有第1、2級毒品「純質淨重」改為「淨重」。並研議調降持有第3、4級毒品「20公克」之持有標準。

5-2-2「施用毒品者戒癮治療多元處遇模式之改良,整合司法、醫療與社工資源,矯治勒戒(戒治所)回歸衛福部醫療體系」初步決議:

1、建請設置毒品防制基金,並在行政院下設置直屬之專責機制,督導及橫向整合協調各部會之毒品防制資源。

2、對於施用毒品者,除刑罰處罰外,建議政府投入更多資源,以落實多元處遇方案,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復歸社會。

3、建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法務部等)鼓勵民間設置成癮者多元處遇機構,並寬列預算補助上開機構,以達鼓勵民間參與,並應建立補助、輔導之機制。

增開會議決議:

一、緝毒政策與毒品重刑化政策之檢討

(一)建請法務部檢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單純施用毒品五年內再犯之規定,適度縮減年限之可行性,並研擬調整觀察勒戒使用時機及次數限制,檢討一罪一罰之合理性,再犯者並適度併用保安處分與刑罰。擴大檢察官對於多次施用毒品者得為附條件 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二)檢視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刑度與罪責不相當之罪名規定,並檢討該法與藥事法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處罰規定之競合規定。

二、施用毒品者戒癮治療多元處遇模式之改良,整合司法、醫療與社工資源,矯治勒戒(戒治所)回歸衛福部醫療體系

建請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研擬建制社區成癮與處遇評估機制之可行性,建立觀護人及醫療院所於社區中對單純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進行社會調查與醫療評估,供檢察官參考以選擇處遇方式。

三、酒駕之多元處遇

(一)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立法院,儘速制定酒害防制法,使國人遠離酒害。

(二)落實有關販賣酒類給兒少之處罰。

 

 

 

有效打擊犯罪 聚焦在檢討防止公務員或民間企業貪污、圖利、詐欺相關的法律體系、討論法人犯罪的應對、並建立審判量刑準則。

 

 

一、檢討反貪腐法制

原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和施行法來檢視掌握 全球趨勢、興利除弊、具前瞻性與行動力

(一)公部門

1.整併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構成要件、刑度。

2.配合刑度之調整,給予檢察官緩起訴等裁量權。

3.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實名制(遊說、利益衝突迴避、申報),請廉政署下次簡要說明。

4.盡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之立法。

(二)私部門

1.為達企業與非營利組織之反貪與廉潔,應增訂私部門反貪與商業賄賂之刑罰。

2.為強化財團法人之治理與監督(例如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醫療財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等),應盡速訂定財團法人法並研修相關法令。

3.盡速推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立法。

二、強化追錢制度

1.假扣押制度需平衡兼顧債權人利益之實現與債務人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目前於假扣押最高法院裁判見解不一,釋明的舉證門檻不明,應請司法院轉知最高法院儘速統一見解。

2、集體訴訟,應考量於假扣押程序之隱密、迅速等原則,並避免於取得廣大被害人委任之過程,為債務人知悉而輕易脫產,司法院應盡速研修民事訴訟法,檢討得否先行核發假扣押裁定,於一段時間內補提債權證明文件之具體做法,使證券犯罪、食安犯罪、公安犯罪等集體訴訟得以順利進行。

 

3、刑事訴訟法規定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被害人及得行使請求權之人得向檢察官聲請給付,然民事訴訟程序曠日廢時,實難以在該期限內取得執行名義,為落實沒收新制剝奪不當利得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精神,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檢討相關規定,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相關特別法,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4.落實沒收專章、實現司法正義,要求政府優先補充檢察機關員額、建立專人專責之相關機制,以加強犯罪不法所得之追緝與沒收。

三、微罪(著作權法、妨害名譽罪)除罪化之檢討

1.妨害名譽─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之保障,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參考妨害名譽之實證統計,103到105共28073件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僅5745案件起訴,而觀察三年內所有妨害名譽之判決,幾無人受自由刑之處分,顯見本罪之存在可能干擾新聞與言論自由,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建議妨害名譽犯罪予以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行為可能造成之損害。

2.就特殊財產犯罪(如假性財產犯罪)之刑事訴訟應有條件採取有償制度,避免因濫訴而使檢察機構成為討債集團之幫手。(主席裁示本意見轉知第二分組參考)

3.就著作權刑罰部分,由智慧局之報告可知此議題涉及我國經貿談判與對外貿易協定之應遵守事項,不適合直接予以除罪,建請另請教專家如何調整法制,兼籌並顧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我國對外經貿之需求,再予回報處理。

四、偵查管理-偵查作為與困境

1.協調第三組雙偵查主體議題,確認由哪一分組處理。

2.由於多處涉及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之修改,影響人權重大,建議內政部再次確認後回報,本組再會請法務部、司法院與律師公會等相關單位就警政署所提之偵查困境與建議予以回應。

一、5-3-1檢討反貪腐法制

1、就公務員身分與公權力執行,不宜一體化適用同一標準,應予類型化以進行不同密度之監管;另就各類型公務員(各級民代、政務官、事務官、與司法人員等)之廉政監理,建議事權應予統一。

2、就民意機構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敬請分析現行法令之執行成效與問題,檢討規範與實踐情況是否符合國際條約、標竿國家規範、全球反貪趨勢並反映臺灣社會的期待。

二、5-3-2強化防逃制度

1、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不足,應參考各國立法例,設計可行措施,兼顧國際公約之內涵、被告權益與防逃效果,研議羈押替代處分措施。

2、考量我國國際處境,外交、引渡與司法互助之困難,建請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於審判中得對可能受重刑判決而有逃亡之虞的被告聲請羈押,以免被告逃亡。

3、主管單位應就審判中被告逃亡案件、現行應執行未到案案件請就102~104年間未到案執行之罪名予以分析,提供本會參考。

三、5-3-5妨害司法公正罪

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應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偽證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並增訂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及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以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

四、5-3-4量刑準則之建立

1、司法院應研議定罪與量刑之二階段審理程序,量刑程序應行言詞辯論,加強被害人之參與,並引進專家證人及法庭之友制度。

2、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應就民眾關心的案件類型如:貪污犯罪、財經犯罪、食安犯罪、性別暴力(含性侵害)、家暴與兒虐犯罪及重刑(含無期徒刑及死刑)等案件,建置量刑因子,提出準則,並檢討定執行刑之標準。量刑因子之建置,其焦點團體應廣納各公民團體、社福團體及社會復歸團體之意見。

增開會議決議:

檢討反貪腐法制–「民意機關與政務官之陽光透明」

(一)遊說法:國會助理納入遊說法之規範範圍。

(二)政治獻金法: 1.政治獻金法第5條有關得收受政治獻金主體之規定,擬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並配套增訂是類人員之捐贈、收支記載、運用、定期申報等處理機制。 2.政治獻金法第21條有關政治獻金資訊公開於電腦網路之規定,由現行「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修正為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全部內容。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就主動公告制度,強制信託制度與變動申報制度之修正,參酌政府透明、標竿國家作法、人才延攬及社會期待等相關因素,進行檢討與提出修法方向。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主管機關應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16號,當前社會政治經濟背景、人民觀感與期待、國家人才延攬等,審慎評估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公職人員監督機關為交易行為限制之例外必要性與利弊評估。

增開會議決議:

關於偵查管理

(一)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學生(學員)代表及非警政人員(例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社會科學專家)一同協助規劃、監督課程與訓練,改革警察教育制度,提升執法品質,符合現代社會對執法者之期待。

(二)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基層警察代表、人權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警政署以外之外部委員組成,以合理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執法效能,提高移送案件品質,貫澈維護社會安全,增加民眾對司法之信心。

(三)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1條之1,輕罪用遠端科技設備訊問,並請警政署逐年檢討拘提到案比率。

 

 

 

犯罪預防與管理 著力於更生人回歸社會與再犯率的問題,並研討如何活用司法統計資料,進行犯罪的偵搜與預防。

 

 

一、 更生人復歸社會及其配套措施(5-4-1)

(一)檢討監所提供受刑人復歸社會前之準備措施:

1.瞭解市場需求,檢討矯正機關職訓課程,做好職訓措施。

2.充分傳達就業輔導之相關資訊。

3.研擬受刑人出監前多元處遇,包括設立社會銜接之中途專區等,以建立受刑人去機構化之生活,增進人際互動與自主生活能力,成功銜接社會。

(二)鼓勵民間推動社會企業模式雇用更生人,政府對於無差別任用更生人者給予獎勵。

(三)強化矯正署、成人觀護及更生保護協會之工作及溝通:

1.設立更生人中途之家,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機制;同時提供必要之托育協助。

2.積極建立「更生人家庭支持系統」,聚焦服務對象,深化服務內容,並定期實施績效評鑑,以發揮家庭支持最大效能。

(四)監外自主作業應擴大適用:

1.若為解決受刑人超收、管理人力不足的壓力、受刑人出監後之社會銜接為目的而設計,請矯正署積極擴大監外自主作業名額,方有實質意義。

2.國營企業開放名額給予復歸處遇者: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建請各縣市國營企業開放部份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二、成人觀護制度之檢討(5-4-5)

(一)制定《觀護專法》,統合觀護制度之運作及發展,提昇觀護人專業職能,達成觀護人業務專業化。

(二)政府應適度調整觀護人力、資源,編制心理師等專業人員,加強對於性侵害等重大案件之處遇措施,建構嚴密之社會安全網。

三、警察犯罪預防策略(5-4-4)

為提升警察專業與執法效能,請研修警察法與相關警察法律之任務條款與業務法規,並根據警察教育條例,落實各階層警察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因應時代之變遷。

四、法人犯罪(5-3-6)

(一)建請法務部,就我國特別法中對法人科以兩罰之犯罪如環境、食安、財經、洗錢、貪腐等違法行為,檢討承認法人刑事責任之可能性暨主客觀構成要件成立之標準。

(二)建請司法院研議於刑事訴訟法中,法人被告權利義務與程序參與;並處理沒收程序中,法人代表與法人間是否有利益衝突應予迴避等問題。

增開會議決議:

1.更生人復歸社會謀生困難與再犯率等問題–「更生人貸款協助」

2.建議更生保護協會對更生人創業貸款,以從寬核貸為原則,提供更充分之協助。

3.建立研究機制/機構,活用司法統計資料,提升司法實務運作品質

4.強化犯罪預防之研究及教育,包括犯罪心理學等,進行犯罪者動機、環境等剖析

(3與4合併決議)

(一)建議法務部比照衛福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將犯罪相關基本資料去識別後公開,供學術界進行犯罪問題研究使用。

(二)在現況下,請法務部儘速充實犯罪防治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力、經費及設備,以有效提升研究能力,並整合國內既有刑事司法與刑事政策學者,發揮研究功能。

 

 

 

兒少與性別司法制度檢討 以婦幼被害人與少年為主體出發,討論婦女、兒童、少年在司法體系中的處境與具體改善方法。

 

 

(一)研議司法院跨廳會成立兒少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司法院應於半年內設立跨廳會「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以落實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令執行之檢討,及專責性別相關政策之檢視與執行,執行司法人員性別意識培訓,處理家暴、性侵、性騷、性別工作平等、性剝削、人口販運及其他涉及性別之議題。上述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1/3,外聘委員不得低於1/3。委員會有權調取上開相關案件可公開之相關判決書及性別統計資料。

(二)優先編列兒少保護預算

兒少人權政策應為國家最優先政策,政府應優先寬列兒少保護預算。

(三)通盤檢討兒虐防治政策

1. 政府應積極保護兒少權益,請評估在行政院下設「兒少保護辦公室」之可行性,由該辦公室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檢察體系、司法等相關機構及資源。

2. 比照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之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就「重大兒虐案件」研議建構以檢察體系為主導之網絡,強化現行兒童保護機制。

3. 請法務部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 Review)機制,並修正相關法規就涉及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

4. 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關於第一級兒少緊急保護、安置事件、第二級第一類安置及評估事件,在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有聲請調取該照護兒童人之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等紀錄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調取或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並請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必要時賦予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搜索之可行性。

(四)刑法第239條、第227條之1條文修正案

1.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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