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撤銷愛家公投案 | 提案人到位,他們怎麼說?

  • 2018-12-21
  • 法操司想傳媒
 
時間:2018年12月20日上午 受命法官:羅月君
地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6法庭  

2018年12月20日上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次就由伴侶盟律師代理祁家威先生提出,請求撤銷今年度公投提案第10案及第12案(也就是婚姻定義及同性結合另訂專法公投案)的公投審議決議以及成案公告的訴訟,進行準備程序。針對法官上次整理出來的爭點,兩造還有哪些主張跟說明呢?這次還出現了第三造喔,一起來看看吧!

神隱的參加人終於出現

本次審理的兩件訴訟分別是針對下一代幸福聯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先生,以及下一代幸福聯盟協會理事長曾獻瑩先生領銜提出的公投提案,訴請撤銷相關的行政處分。法院之前就已經准許兩位領銜人參加訴訟的聲請,直到今日庭期終於有律師分別代理兩位提案領銜人以參加人的身分到庭進行訴訟程序。 參加人今日提出書狀一一回應法院整理出來的爭點,言詞說明大致如下:

1.針對原告應受保護的主觀公權利為何,以及原告是否有權利被侵害部分,參加人主張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號判決,同志目前並非已經取得與同性登記結婚的權利,因此原告並沒有應受保護的主觀公權利。再依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211號判例意旨,必須要是「現實」的損害才能提起行政救濟,原告並沒有現實的損害,自然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另外就現在公投已經結束,是否還有權利保護必要性問題,參加人提出最高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190號判例,主張因為公投已經結束且無法補救,所以已經沒有權利保護的必要,即便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30條明文規範公投效力,但該條指的是公投「結果」的效力,中選會的審議決議和成案公告只是行政行為,和公投法第30條無關。

原告則回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53號判決的原因事實,是該案上訴人請求在釋字748號解釋所定的2年期限「之前」登記結婚,而最高法院認為因為大法官解釋闡明同性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在法律上應該給予保障,而立法者制定現行法律的時候是有意設計不包含同性結合,屬於規範不足情形,所以訂2年期限避免這樣的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在兩年期限之前同志還不能直接依照婚姻相關規定結婚;又最高法院也認為因為法律沒有保障同性結合權利是規範不足,不是立法漏洞,法院無法直接針對個案做填補,所以才駁回請求,並不代表同性沒有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的權利。另外,公投的規制力包含後續對行政機關的拘束,仍然有回復的可能性。

兩案準備程序終結

由於兩案基本上爭點相同,所以法官審理第二案的時候直接詢問雙方是否同意把第一案的筆錄先複製貼上,有需要修改的話再提出修改。雖然只有中選會的訴訟代理人有更換,而且在審理第一案的時候第二案的律師也已經坐在後面旁聽,但因為審理的時候並沒有把筆錄投影給旁聽的人看,所以中選會第二案的律師仍然要把筆錄重新看過才能確定筆錄內容。 最後法官諭知法院已經釐清爭點,準備程序終結,下次的言詞辯論庭期將訂在2月13日下午,期間雙方都可以再繼續交換書狀。《法操》將繼續追蹤本案,為您帶來第一手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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