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不爽別人停車,動用私刑可以嗎?
圖:擷取至東森新聞雲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09.20更新:根據媒體報導一名曹姓男子不滿自己的機車被林姓男子鎖上大鎖而依強制罪提告,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法界支持此見解。而此篇報導另外也討論跟蹤算不算強制的問題,並提到《糾纏行為防制法》的修法。
過去法操也曾針對此議題進行討論,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以下兩篇文章:
《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勾勾纏將能解套?
《被殺了三次的女孩》–日本的跟蹤狂防制法怎麼處理?
台灣地狹人稠,常常會出現停車的糾紛。根據媒體報導,屏東恆春一名攤販,因不爽賓士車停在白線上,故使用保鮮膜包膜將車子包膜。據警方表示,那個路段在周末會有攤販設攤,是恆春觀光夜市,該路段並沒有禁止停車,攤商反而有違法擺攤的問題。
現在又出現更新的手法,據報導,在新北市三峽區有一輛白色小客車,大喇喇地停在停車場路口,影響多位車主無法移車,一名女車主憤而將20幾片衛生棉貼在白色小客車的擋風玻璃上。並用口紅在引擎蓋上寫「太過分」三個字。警方在接獲檢舉後,因為聯絡不到車主,開單後將車拖吊。
碰到有人隨意亂停車,大家都是相當的氣憤的。但這樣動用私刑可以嗎?包膜貼衛生棉的行為,可能觸犯什麼法律呢?
這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嗎?
強制罪,根據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相信大家首先會有的疑問是,法條規定是對人,但今天包膜的對象是車不是人。關於對物是否會構成強制罪,《法操》過去就曾撰文討論,在這裡就不多贅述。
而攤商以保鮮膜將整台車封住,的確妨害車主行駛他使用自己汽車的權利。所以在構成要件上,的確有可能已經構成強制罪了。惟實務見解上,尚有強暴脅迫行為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是否需同時存在的爭議,所以是否真會構成強制罪,尚待進一步認定。
那貼滿衛生棉呢?雖然衛生棉貼滿擋風玻璃,會造成白色小客車車主無法看到前面的路況,而無法駕駛。但車主要把衛生棉拆掉,其實並不困難,所以在手段上應該尚未達到強暴脅迫的定義,應該不會構成強制罪。
除了強制罪還可能有什麼問題呢?
依據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讓他不堪使用,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 其實包膜的行為和貼衛生棉的行為,都沒有讓車輛發生不堪使用的情形。但若包膜的行為有刮傷車體、黏貼殘膠難以去除、車上塗鴉難以去除等等狀況發生,車主仍可依據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喔!
假設攤商合法設攤,賓士違停這樣情況會有不一樣嗎?
若車子違法臨停,妨害到攤商營業的權利,攤商可以主張有現在不法的侵害,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嗎?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所使用的必須是可以有效排除侵害的手段。將違法臨停的車輛包起來,不但不能排除侵害,反而還增加排除侵害的困難,並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所以若遇到有車違法臨停,還是報警處理,請拖吊車來拖吊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喔。
而這兩個新聞中的情形,雖然都是停在白線上,但即使他人停在白線上,只要有阻礙到交通,妨礙到其他人車出入的狀況,就符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經員警確認後,員警除了可以開單外,還可以依據同條第4項進行拖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