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婦人夜市殺價20元不成報警,控店家是「消極不作為犯」?

  • 2026-05-14
  • 法操司想傳媒
文/法操司想傳媒

刑法上有許多法律上的名詞常被民眾所誤用,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一名婦人在台北市士林夜市逛街時,看中一雙標價200元的鞋子,準備購買。但她刷了兩張信用卡都無法成功付款,身上現金也只有180元,差了20元。店家因此表示無法成交,也不願降價。沒想到婦人不願離開,堅持要用180元買下鞋子,雙方僵持不下,甚至還報警請警方到場「處理」。警方到場後,婦人竟指控店家構成刑法上的「消極不作為犯」,讓員警當場傻眼。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什麼?
 
刑法上的不作為犯是什麼?刑法上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指的是刑法構成要件中有規定使用「不作為」的方式成立犯罪,例如聚眾不解散罪、義務者不救助罪等等。
 
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不純正不作為犯就是在刑法構成要件上負有防止義務之人,舉例來說,一名救生員在游泳池上看到有人溺水而不去救助而導致溺斃,這時候他就有可能成立殺人罪的不作為犯。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個構成要件可否用不作為方式實現,刑法不一定會規定,另外,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除了一般的要件之外,還多了「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是什麼?什麼樣的人具有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回到《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這條規定當某人具有「義務」防止犯罪的發生(保證人),卻不採取適救助行為時,等同於以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保證人地位大致上可分為三類:依法令、契約以及法理上的保證人地位。法令上的保證人地位常見的有具有扶養義務之人、監護義務、保護義務等。契約關係大概有僱傭契約、保母等;依法理的保證人地位有如危險前行為(行為人引起危險就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回到本次新聞事件,員警聽聞婦人宣稱店家構成不作為犯時,當下立刻告訴婦人對於刑法有「誤解」,但婦人居然回嗆「不是你說了算」,這起案件顯然與刑法上的不作為犯沒有太大的關係,建議民眾要提告前還是要先了解法律背後的意義是什麼,以免白費力氣,可能徒耗司法資源,甚至變成涉及誣告,就更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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