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婚姻平權誤解大破解03--婚姻制度到底是在做什麼?
圖片取自The Gardian
隨著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及公投日的到來,各個團體都卯足了勁向社會大眾宣傳自己的理念,希望能得到多數民意的支持。但在各種鋪天蓋地的資訊流中,不免會出現一些不正確的資訊,就讓法操就法律上可以解釋的問題,來為大家破解這些謠言吧!
誤解3:婚姻的制度到底是什麼?
11月5日,正反雙方針對公投提案第10案:「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一案進行辯論,而本次辯論的爭點,其實就在於:『「婚姻」究竟是什麼?』這個從以前到現在一直存在的老爭點。就讓我們來看看在民法上的婚姻究竟是什麼樣子的。
誤解3-1:婚姻並不以傳宗接代為必要!
有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士認為:婚姻的重點在於生命的延續,也就是注重的是「生育」功能。但民法的架構真的是這樣嗎?
主張這個想法的人,最常用來佐證的是民法第99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而所謂的「不能人道」究竟是什麼也多有不同的見解,但多數認為應該指的是「不能性交」。如果從「不能人道=不能性交」的觀點來看,因為可以性交並不必然等於可以生育,不能人道得撤銷的規範似乎就不是在處理完全不能生殖,而是單純能不能為性交行為。因此在沒有辦法推導出本條在規範不能生殖的情況下,以此條規定證明立法者預設民法婚姻必定要有生殖功能的觀點就會有些問題。
此外,民法第995條的撤銷權也存在許多限制,必須要在「結婚前」就不能人道,且必須「不能治療」,還必須要在知道不能治療後3年內提出,限制非常得多且達成條件困難,光如何舉證「婚前就不能人道」就是個問題,可以想見立法者也不希望這樣的條文被常常拿來使用。(註)
婚姻必需以傳宗接代為必要條件的觀點可能面臨的另一個挑戰,是無法解釋「老年婚姻」的狀況。如果必須要以傳宗接代為婚姻的充分且必要的要件,那以生物學上來說已經無生育能力的80歲老人就不能與人結婚,但這又與我們知道的現實不符。
由上述理由我們可以發現,民法的婚姻似乎並沒有要求結婚的雙方必須要「能夠生育」,也就沒有所謂同志不能生育所以不能結婚的問題。
誤解3-2:必需一生一世只愛你一個人才能進入婚姻嗎?
基於上面的說明,讓我們來看另一種對於民法上婚姻的誤解:也就是將法律上的婚姻與道德相互連結,認為想和他人結婚,必須要「愛到只愛你一個。」
但這其實和民法規定有所矛盾,因為民法有一個東西叫「離婚」。
民法第1049條到第1058條是我們常聽到的「離婚」規定,除了特定狀況可以訴請離婚以外,也規定雙方可以合意離婚。因此如果認為必須要一生一世只愛你一個才能結婚的話,那民法規定有離婚不就在自打嘴巴?
退萬步言,就算必須要一生一世只愛一個人好了,如果同性二人認定自己一生一世只愛對方,為什麼就不能結婚呢?這樣的邏輯不就前後矛盾了嗎?
結論:民法婚姻其實沒有想像中「神聖」
結論上來說,有些人對於婚姻的想法,必須建構在「一生一世」、「傳宗接代」等條件下,但從現行民法的架構來看,民法的婚姻與部分人士想像中的婚姻似乎是兩種不同的婚姻。
對於民法來說,婚姻就是兩個人的結合關係,至於要不要有小孩、會不會一輩子只有一次,則根本就不是民法所規範的對象。可見民法所認定的婚姻,似乎並沒有部分人士想像中那麼「神聖」。又或者說,如果他們真的希望民法婚姻這麼神聖的話,是不是應該要訴求調高民法的結婚條件,然後將現在的民法婚姻章變成專法,才能顯現民法婚姻的「神聖性」呢?如果民法的婚姻並沒有這麼多包袱,而只是單純的兩個相愛的人的結合,那又為何不讓相愛的同性二人以民法規定結婚呢?
註
雖然有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是不符合條文規定的不能人道的狀況,也有機會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離婚。但是,那必須要不能人道的情況已經達到「無法維持婚姻」的程度,而不是所有不能人道都可以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