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婚姻平權誤解大破解01--大法官解釋過了以後就算期限內修專法也沒差嗎?
2018同志大遊行現場
去年(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民法究竟有沒有保障同性婚姻作出解釋,並認定現在的民法規定違憲。但大法官做出違憲解釋以後,常常會有人詢問為什麼大家還要討論訂專法還是修民法呢?如果中間訂了專法,大法官不是說明年可以直接用民法嗎?那公投有差嗎?從今天開始,小編將針對幾個有聽到的誤解來簡單地破解囉!
誤解1:就算先修了專法,明年還是可以用民法結婚啊!公投有差嗎?
在回答這些問題前,我們先簡單整理大法官究竟在釋字第748號解釋裡面說了什麼,我們簡單地用幾點喚醒大家的記憶:
很多人最愛的釋字748到底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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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僅保障異性間訂立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而為保障同性二人的上述結合關係,屬於「規範不足」的違憲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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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範為保障同性間的結合關係,但究竟應該要修改民法、還是應該要重新訂專法,屬於立法者的形成自由,也就是立法者決定就好,我大法官不適合幫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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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民法規定違憲的狀況不能一直存在,我大法官給立法委員你們2年的時間,如果你們都不改善的話,同性二人就可以直接用民法規定結婚囉。
首先,我們得先來了解一下大法官解釋的性質。
所謂的大法官解釋,是為了要避免法律的規範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或者是有該給的而沒有給,導致出現不平等的狀況等,以維持憲法的基本精神。但同時,在五權憲法的架構下(註1),大法官所屬的司法權並不能僭越立法權,所以基本上只會宣告法律是違反憲法而無效,而不會代替立法院立法。有時大法官會使用直接說法律從解釋公告以後立刻無效的「立即失效」模式,例如釋字756的其中一部分;或者是使用給立法者一段時間修法,所以在這段修法期間內繼續使用舊法的「定期失效」模式(註2),像現在說的748。但不管是哪一種模式,大法官都不會積極幫立法者訂一個新的法律,否則就是大法官用他的司法權在做立法權的工作。
可是大法官又會擔心,如果立法者真的很懶,懶到都不改善這種違憲狀態怎麼辦?所以他們又會說,因為這個法律本來就不應該存在,我只是尊重你們所以給你們時間,如果今天你們真的都這麼懶不想動的話,那我就「千百個不願意」代替你們來解決問題。
也就是說,大法官解釋的直接適用是非常逼不得已的狀況,大法官其實並不想要讓自己的解釋直接變成法律條文,而是一種迫於無奈的「暫時狀態」。通俗一點說,大法官覺得748就只是在民法身上上個buff;而立法者修法才是真正在民法身上加上一個主動技能。(註3)
如果立法者真的修了專法,大法官解釋就不能再用了!
因為上面的理由,大家應該都已經知道大法官解釋的結論並沒有想要直接變成法律,只是一個暫時、沒辦法的狀況下的解決之道。也因為他只是暫時的,所以當立法者立法之後,原本的大法官解釋直接適用的「無可奈何」的效果就不會再使用了。
回到問題,如果立法院在期限後真的訂了一個專法,那期限到的時候還可不可以用民法呢?假設期限前真的出現了一個符合大法官期待的專法(註4),因為大法官本來就同意立法者可以用專法解決,加上前面說到的大法官解釋並不會成為永久性有效的法規,當法律通過的當下,大法官解釋的想法基本上就已經被立法者落實,748就不會再被直接拿來用,而只具有歷史性意義。至於如果期限內修了民法,那就是立法者好棒棒,有落實大法官解釋的意旨!
如果立法者真的非常懶,一直到期限屆至都沒有修法,那大法官解釋就會先跑出來擋一下,等到立法者願意修的時候再消失。也就是說,如果立法者真的在期限後才修了一個符合期待的專法,那大法官解釋就會自動讓位給新的專法,就有點像是暫時替補上來代替缺位的概念。
這次公投十分關鍵,兩好三壞支持婚姻平權
經過前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大法官解釋其實就像是因為公司業務經理臨時請假被叫來代班的會計部門經理,他不會永遠都在那邊,只要業務經理收假他就會消失。
在目前這個節骨眼上,我們要做的是想辦法透過公投讓立法者知道有一群人希望透過婚姻平權,來展現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的基本價值。所以如果你也支持婚姻平權,記得到時後要回家投下你寶貴的一票,讓憲法價值真正落實在每個人之中喔!
註1
雖然說是五權,但考試權和監察權其實也就是分別從行政權和立法權裡面分出來的,所以有人認為根本就是假五權真三權。
註2
但也有大法官認為定期失效是默認在這段期間內的違憲狀態,因此不應該存在。而且其實定期時效對於人民根本也沒有比較有保障,看這次748大家就知道了。
註3
換個說法,如果今天真的可以直接把大法官解釋當成有效法律,那大法官幹嘛在解釋裡面還要叫立法者去立法,不就自打嘴巴XD
註4
雖然這個狀況應該不可能,詳細的理由可以參考先前的文章:【婚姻平權】為什麼不能立專法?從專法的制度目的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