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改國是會議】一個陪審團的故事:民意與司法不同調的「波士頓大屠殺」

  • 2017-05-31
  • ​文/蔡正皓 (台大法研所畢)
 

全國司改國是會議如火如荼展開,「人民參與審判」可說是各方人馬駁火最激烈的議題之一。甚至張靜律師惹議的「5-10%司法官收賄」說法,也被司法院解讀為「為了推動陪審制,不惜詆毀法官的清廉、獨立與審判獨立」

「強化人民參與審判機制」可說已是各方對於司法改革的共識,爭議在於:究竟應該採取何種制度來促進人民參與審判?關於陪審制、參審制、觀審制等各個制度間的優劣比較,《法操》過去曾經有不少文章討論,本文將集中在最多人感到好奇的陪審制,並且透過一個陪審團在美國發生的故事,讓大家能更理解這個源於英國、發揚光大於美國的制度。

美國的陪審團制

全世界並非只有美國有陪審團制,但美國的陪審團制卻是最普及、也最被廣泛知悉的,因為全世界有大約90%的陪審團審判是發生在美國,所以大家討論陪審制時,絕大多數都會以美國作為範本。

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6th Amendment)規定刑事被告有受到「中立、無偏見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事實上,各州關於陪審團制度的規定不盡相同,也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陪審團審判。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陪審團是避免法官獨斷的重要制度之一,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來審視證據、裁斷有無犯罪事實,法官必須按照陪審團的決定做量刑、判決。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獨攬大權而濫用;另一方面,由於判決有人民的參與,也更能被普羅大眾所接受。

但採取陪審團制,絕對不是把人民公審堂而皇之帶入法庭內。這個道理,在美國建國之前,就已經是司法的大原則了。陪審團的決定也往往與民意大相逕庭,例如以下的「波士頓大屠殺」審判,就是顯例。

陪審團與民意的衝突:「波士頓大屠殺」(Boston Massacre)

時間回溯到1770年,當時還沒建國的北美殖民地與英國間衝突不斷,雙方關係極度緊張,英國為此大量增加北美駐軍,但反而引起北美人民更加不滿。在這個敏感的時間點,一位駐紮波士頓的英國軍官和當地居民因為交易糾紛產生衝突,導致其他民眾的不滿,進而包圍軍官和他的隨從,前來支援的英軍和居民爆發衝突,情急之下竟然朝手無寸鐵的民眾開槍,導致5人死亡、6人受傷。

此事引起北美殖民地、尤其是波士頓的公憤,幾位英國軍官和士兵因此遭到起訴。這段期間,輿論沸騰,許多意見領袖紛紛義憤填膺地將這次事件形容成「血腥屠宰」(bloody butchery)、「波士頓大屠殺」(Boston Massacre)。

為英軍辯護的律師,就是美國開國元勛之一、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在審判期間,他承受莫大的壓力和罵名,小道消息聲稱他接受英軍大筆賄賂,甚至他也收到許多對他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威脅。

在這樣的群情激憤下,審判延後了好幾個月才正式展開。然而,出乎眾人意料之外,陪審團最後裁決英軍指揮官無罪,眾多被起訴的士兵中,只有2名有罪。這個結果當然激起北美殖民地人民另一波怒火,可說是日後美國獨立革命的催化劑之一。但是,後世法學家和史學家,卻對這場審判讚譽有加,認為這場審判兼顧了社群利益、被告權利、公眾自由和個人公平。

陪審團制真正的挑戰

由以上這則故事可以知道,司法與民意的衝突不會因為採取陪審團制而消弭。儘管美國各州對陪審團制度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如果是眾所矚目的重大案件,幾乎毫無例外都必須經過陪審團審判。而這種案件就是司法與民意最容易衝突的類型。所以在這種案件裡,我們甚至可以說,陪審團制其實是把原本由法官一人承擔的輿論壓力,轉移到12名陪審員身上。

這就是陪審團制真正的挑戰,既然民意對司法的壓力不會減弱,那麼要如何確保陪審員是中立、無偏見的呢?要如何確保陪審員真的能夠看證據說話?要如何確保陪審員們有勇氣做出與民意相反的裁決呢?

當然,這個問題存在於所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但陪審制是人民對司法牽制力最強的制度,所以這個問題對陪審制更顯重要,值得所有倡議者仔細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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