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假釋】監獄人滿為患,未來只要關1/3?
為了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立委林岱樺、陳雪生等人提修改《刑法》降低假釋門檻,提出「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將假釋門檻下修為,有期徒刑為「初犯」且「再犯率低之罪」,執行刑期逾三分之一者,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准許假釋出獄。
此一修正草案一出,引起各界譁然。立委下修假釋門檻的理由是什麼?而假釋又是什麼?假釋就代表重獲自由嗎?
什麼是假釋?
假釋是指,受刑人應服的刑期期滿之前,因為具備一定的法定要件,准許提前出獄。如果出獄之後在剩下的刑期內,或者是一定的時間內,假釋沒有被撤銷,剩下的刑期就會被視為「已經執行完畢」,只是執行的地點不在監獄,因此,也就不用再入監執行。
所以假釋並非真正獲得自由,要被核准假釋,還要經過重重關卡,也不是放出來就沒事了,仍然受到政府的監督。若於假釋期間中,有法條所規範的不當行為,如刑法第78條假釋假釋中犯罪遭判刑,假釋被撤銷,就要再抓回去關,把剩下的刑期服完!
假釋的要件?
依據我國刑法第77條假釋共有3個要件,「有悛悔實據」、「刑期已執行超過一定時間」、「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查核准」。在這樣的要件規範下,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報請假釋。
什麼是有悛悔實據?
申請假釋的前提,就是受刑人已經悔改,但要怎麼判斷受刑人已經悔改了呢?
在我國獄政實務,坐牢就像玩遊戲打怪一樣,一開始進入監獄從4級受刑人開始,依據服刑刑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責任分數,每個月依據教化、作業、操作分數去扣除,當責任分數歸零後,就可以晉級。以「有期徒刑6月以上1年6月未滿」為例,他們一開始的責任分數是36分。
而監獄的各項管理,也是依據受刑人的等級去做區分。最直接的就是會面的權力,4級受刑人只能跟3親等內的親屬會面,1周1次;1級受刑人,則是誰都可以見,而且1天1次。除了會面權、還有集會權、閱讀書籍等,當然假釋也有相應的規定。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6條規定,第2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第75條規定,第1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簡單說,受刑人必須進列第二級以上才有報請假釋的機會。
過高的假釋門檻導致再犯率高?
本次立委提出修法建議,主要是因為矯正機構持續大量超額收容,以致收容空間達到125%,希望降低假釋門檻,以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但監獄人滿為患作為理由似乎無法說服大眾。 故在修法建議中,出現了一段很難理解的話「假釋後再犯率仍然偏高,原因之一即是假釋門檻過高,導致實際假釋期間不長,即使再犯撤銷假釋,其必須重新服滿假釋期之嚇阻效果卻相對減弱,實不符合獄政管理之原理邏輯。」
經過細細的解讀,才讀懂這段的邏輯。這段修法建議的意思是,假釋後需要服的刑期過短,無法發生嚇阻的效果。舉例來說,假設A受判12年有期徒刑,若在2分之1刑期屆滿後,獲得假釋出獄,他所剩的刑期就只剩6年。但若是改為3分之1就能假釋,則剩下的刑期為8年,在這樣的情形下,受刑人可能會怕被抓回去再關8年,而選擇不再犯罪。
但這樣的修法理由合理嗎?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需要想想為什麼我們要把人抓進監獄裡。監獄有一個很大的功能是在於教化,這也是本次立委修法重要的主張,在受刑人改正過往的偏差行為真心改會向善後,就應該讓他盡快回歸社會,避免與社會脫節太久。
但這樣的主張,忽略了除了矯治外,刑罰還有應報的成分存在,刑罰需要發揮處罰的效果。且若只考慮到再犯率的嚇阻效果,那麼乾脆只關一兩個月,甚至更短,導致若再犯撤銷假釋後刑期更長,是否更能讓再犯率降低呢?若我國今日,犯罪後可以輕易的被假釋,這樣是不是也造成,犯一次罪沒關係,反正我只要改過自新就好,進而造成犯罪率提升呢?
刑罰政策的存在本就有很多面向需要考量,而假釋的出發點是給有心改過的人一個機會,立意良善。若以台灣監獄人滿為患,報請假釋的審查愈見寬鬆,與制度本意漸行漸遠。再加上,廢死爭議與無期徒刑得報請假釋之間的微妙關係。因此《法操》認為,假釋制度,乃至整個刑事政策,都需要我們更審慎的思考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