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抗告可以抗到檢察官爽為止嗎?

  • 2018-03-16
  • 法操司想傳媒

彰化地方法院 (圖片來自彰化地院官網)
 

2018.04.02進度更新:台中高分院三度發回彰化地方法院的裁定。
台中高分院分別於2.173.73.30駁回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本次台中高分院相較於前幾次短短的新聞稿,以雙倍的文字量去解釋,為什麼被告吳秉諺可能有滅證、再犯之虞,要求彰化地方法院再行審酌。
細看新聞稿可以發現,台中高分院三個不同的合議庭,撤銷發回的理由,其實都是相同的。認為被告的利用網路犯罪方法可能有再犯、滅證、串供之虞,被告有無羈押必要,容有再審酌之餘地。本次審理更提出彰化基督教醫院對被告的精神鑑定報告,認為被告有「高度」的再犯之可能性。既然台中高分院這麼認真的審酌,為什麼不撤銷改判呢?

 

2018.04.09進度更新:根據新聞報導,彰化地檢再度裁定9萬元交保,而檢察官則表示不會再提抗告,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根據新聞報導,彰化地院院檢之爭案情又有了新的進展,先前彰化地院做成的的裁定經檢察官抗告後,台中高分院將該裁定撤銷並發回彰化地院。就在0314日,彰化地院再次做出交保裁定,檢察官也正在考量是否繼續提起抗告。




 

抗告抗到爽為止

相信大家看完這篇新聞一定會想:他們是要玩多久啊!而這跟抗告次數並無限制有一定的關係。

以本件羈押案件為例: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規定,檢察官若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必要得聲請法院羈押被告。而法院在收到羈押聲請後,會開一場羈押庭決定是否羈押,這邊法院作成的決定就是「是否羈押的『裁定』」。

在法院作成裁定以後,如果檢察官覺得還是有羈押的必要的話,檢察官就可以依據同法第403條第1規定,向該法院的直接上級法院(本案就是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抗告。

當檢察官提起抗告後,高等法院有幾種選擇:

  1.      撤銷地方法院的裁定,並發回。
  2.      駁回檢察官的抗告。
  3.      自己做出裁定。

而其中最有問題的就是第1種!

當台中高分院撤銷彰化地院的裁定以後,彰化地院就得針對同一件事做成一個新的裁定。如果這個裁定是不押,檢察官又覺得應該要押,那就可以再拿著這個「新的」裁定去向高院提抗告。如果高院又撤銷發回、地院又一樣不押,就有可能一直重複這個程序到其中一方受不了為止。

這樣的狀況在民國95年的台開案也曾發生過,當時的被告前總統女婿趙建銘等人,檢察官認為應該羈押,但台北地院認為交保即可。為了得到羈押裁定,台北地檢總共提出了3次抗告,最後在第三次抗告時,由高等法院駁回抗告告終。

再議和更審已經有次數限制,抗告也應該要有!

相較於抗告,目前針對不起訴處分告訴人的再議聲請、及最高法院的更審都已經有限制次數了。而這些限制,都是為了要避免因為告訴人反覆提出再議、或像蘇建和案中最高法院反覆發回更審,導致案件懸而未決,一拖就是數十年的情況再度發生而設。

再議次數的部分,在去年司改國是會議過後,法務部便立即做出回應,並於今年開始施行。依據新修訂的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13規定,便限制如果同一案件第2次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仍然認為偵查不完備的話,就應該要自己實施偵查。

同樣的,再反覆發回更審的狀況,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的規定,如果案件拖了6年、最高法院發回了3次以上,此時,如果高等法院維持原地方法院無罪判決(狀況一)、或高院這次作成無罪判決前,也做了2次無罪判決(狀況二)時,檢察官就不可以再針對此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狀況一示意圖 (法操製作)

狀況二示意圖 (法操製作)
 

呼籲高等法院應該自為裁定!

由於現在抗告沒有像更審或再議一樣的規定,導致只要上級法院撤銷發回,檢察官就可以一直抗告到爽為止的狀況。

因此,我們在此呼籲如果彰化地檢再次聲請抗告,台中高分院應該要自為裁定,使這次羈押問題迅速確定。不然就有可能出現案件都快審完了,羈押裁定還沒確定的窘境,無端浪費訴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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