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院判決不同的狀況正常嗎?
案件更新:
109年6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宣判,張彥文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張彥文案,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沒有說明張彥文行兇後是否有自殺的決意,以及為何輕判的理由,於民國108年8月15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340號刑事判決,將第二審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新聞稿
根據新聞報導,上周有兩個社會矚目案件分別作出判決,分別是被媒體稱為「台大宅王」的張彥文案、及於台南地院開車衝撞律師及前妻的洪當興案。然而,由於洪案判決死刑而張案判決15年有期徒刑,許多網友紛紛表示法院因被害人身分不同而改變見解。
這兩個案件到底差在哪裡?
由於社會生活本身存在著許多的複雜性,因此每件事件雖然看似相同,但其實都存在著不同點。在這次案件中,雖然兩件案件都是殺人罪的案件,但仍存在著許多不同的狀況,導致兩案的判決結果差異。
根據張彥文案及洪當興案的新聞稿來看,兩件案件的量刑上有許多的差異性,我們為大家整理成下表:
洪當興案 | 張彥文案 | |
刑度 | 死刑 | 15年有期徒刑 |
被害人數 | 2人 | 1人 |
有無加減刑事由 | 無 | 無 |
精神、人格特質 | 無 | 有 |
犯後態度 | 不佳 | 有悔意 |
有無和解 | 無 | 有 |
有無再犯之虞 | 沒說 | 無 |
本次的兩個案件最大的差異點在於,法官對於行為人「犯後態度」、是否有特殊的精神狀態、人格特質及和解與否而有差異。
在洪當興的案件中,法院認為洪當興犯後不僅沒有悔意、且飾詞狡辯,將責任推到被害人、家庭狀況上,因此判決死刑。相較之下,在張彥文的案件中,法院則認為張彥文犯後有意悔改、且已經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加上法院斟酌張嫌過去的自殺史、再犯風險分析、於殺人後自殺等情節,判處了有期徒刑所能處的最高刑度。(註)
但是,必須要提醒大家:法操在這邊僅是儘量將兩則判決中有關量刑的事由提出給各位參考。但這兩案件均未判決定讞,最終結果如何仍有極大變數。再者,如同我們前面說到的,每個案件都存在著不同點,因此不能拿兩個以同一法條判決的案件,指責說一個比較輕、一個比較重。
況且,判決本身是由人所做成,不同的人本來就會對不同事情有不同的想法。更嚴格的說,就算今天兩案的法官對調,兩組法官也不一定會做出跟原審一樣的結果。因此總的來說,法院作出不同判決是在正常也不過的事,這種分析真的只是看看就好。
真的有意義的在於「民事賠償」
當然,每次遇到這種問題都不免會有網友跳出來戰死刑,但每次的焦點都集中在「死刑犯人權」上。因此,我們這次從比較「市儈」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被害者的賠償金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看運氣!
從民法角度來看,加害人殺害被害人家屬後,被害人家屬依據民法第194條的規定可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家屬取得了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債權。
以加害人判處死刑的狀況來看:如果今天加害人執行了死刑,損害賠償債務瞬間變成了應繼承的債務,由加害人繼承人繼承;但由於現在民法繼承編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債務的情況下,最多只以繼承遺產為上限。舉例而言,如果今天繼承遺產100萬、債務200萬元,則只要賠償100萬元即可,繼承人並不負擔剩餘的100萬元債務。
會有人說:目前我國有犯罪被害人補償機制,被害人難道不能透過這樣的方式補償嗎?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資料顯示,目前犯罪被害人可取得的補償金其實並不多,以當場致死案件為例,家屬最多可得的補償金額為170萬元,若非害人法定應扶養之家屬,則最高只有70萬元。這樣的金額是否能填補損害?也著實讓人存疑。
由於這樣的狀況,我們就會發現,當今天加害人沒有遺產可以賠償時,就會形成應受償但因為遺產不足而無法清償、或金額較少的窘境。這種情況,在像鄭捷案這種多數受害人的情況最為難解決,尤其是幸運沒被殺害的受害人,如果沒有辦法取得賠償金,那後續醫療費該由誰負擔呢?
綜合上面所述,我們或許可以在看到死刑案件的時候思考:究竟被害人怎麼求償呢?
註
依據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除非有加重事由得加至20年以外,否則有期徒刑上限為15年。由於本件法院認為沒有加重事由,因此量刑上限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