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考試制度的一大步,司法官律師考試公布評分標準!
今年農曆過年前,考試院公布了去年底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的評分重點,這也是考試院首次公布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評分標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應該寫了什麼,只有改題老師知道
相信讀者們都有寫過考卷的經驗吧!為了要檢測學生對於上課內容的掌握程度,我們會透過測驗的方式,較快速簡便地以數據來進行成效的分析。
從目前的考試制度來看,我們一般常用的考試模式有「選擇」及「申論」兩種。選擇題方面,雖然也有過閱讀測驗答案與原作者想法不同的問題產生,但至少有一個或多個正確、且較無疑義的選項可以做為考生選擇、及改題者評量的標準。
但是,申論題則完全不同。
一般來說,申論題都只有題目、不會有選項,頂多只有答題方向供學生作為參考。這樣子的考試方式,大多都會有一個測驗的目標,並且這個目標會讓每位改題者知道,以方便他們作為判斷學生學習成效的依據。
申論題的測驗方式,除了能夠知道學生的掌握程度之外,同時,也能夠知道學生得到答案的過程,是否完整且合乎邏輯。然而,這樣的測驗方式卻始終存在著一個問題:「改題者的主觀意見影響結果。」過去就有許多人抱怨,明明寫的答案類似,為什麼分數差距很大;同時也有人認為:閱卷老師的心情好壞,也會影響考生的分數等等,問題其實並不算少。
雖然申論題測驗有這些疑慮,但我國、甚至如日本、德國、美國的部分州等,都有採用問答、或申論的命題方式,作為司法人員測驗的一環。這樣測驗的好處,在於閱卷者能清楚知道考生的邏輯思考脈絡,及法律見解的正確性。閱卷者只需要依循著評分標準,就可以對考生的文章做出評斷。
但是,我國的司法人員考試制度,甚至應該說是所有法規類的申論題考試科目,都存在著一個問題:「只有閱卷者知道改題標準。」這樣的狀況下,不僅參與考試的考生不知道自己到底為什麼拿不到分數;對於準備考試的準考生,也產生準備上的困難。這樣的情形,也形成許多人嘲諷的:「考國考要猜教授,好寫教授見解得高分」的問題。
除此之外,由於目前實務上大多認為閱卷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專業性,閱卷者具有判斷餘地,除非出現明顯逾越判斷餘地的情形之外,不然法院大多不會對此進行審查。也因此,大多數的考生就算提出複查申請、或提起相關行政訴訟,也大多不會有變化。
公布改題標準,考試制度前進的一大步
經過了許多考生的陳情、及立法委員的奔走,考試院終於在前陣子公布了去年律師、司法官考試的改題標準。這也是我國考試制度十分重要的一步,考生終於知道自己得分的原因,同時,也不需在多本答案不同的解題書中,尋找相對正確的答案。
這樣的進展對於整體考試制度的發展具有指標性的意義,也是未來各類考試可以效法的。至於未來的司法官、律師考試是否會加以延續?其他一樣有考法律科目的考試,會不會也公布評分標準?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