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律師洩密被約談,為什麼要有羈押庭前閱卷制度?
法院閱卷室(圖片來自網路)
案件更新:根據新聞報導,游男已被判刑。法官認為他明知偵查不公開原則,卻將偵查秘密洩漏予他人,違反律師職業倫理,影響犯罪偵查,造成之危害非輕,念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給予緩刑。新北地院依洩密罪判游3個月徒刑,緩刑3年,並支付公庫10萬元。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地檢署日前針對一名游姓律師將羈押庭前閱卷所得到的資料,透過拍照及社群軟體轉發給他人一案,認為該律師涉犯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目前已約談相關人等釐清案情,並於10日凌晨,諭令游姓律師已5萬元交保,吳男請回。這起案件也是自去年4月修正刑事訴訟法容許律師於羈押庭前閱卷以來,第一件律師涉犯洩密罪的案件。
為什麼要讓律師在羈押庭前閱卷?
相信看完上面新聞的讀者可能會有些疑惑,究竟什麼是羈押庭前的閱卷呢?這個問題要從政治人物賴素如的故事說起。
在去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前,並沒有律師得於羈押庭開庭前閱卷的規定,而只有讓律師知道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當時因雙子星弊案遭檢方聲請羈押的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及其律師,認為舊刑事訴訟法僅讓律師知悉羈押事由所依據的事實,並沒有辦法讓律師在羈押庭中替被告答辯,因此提起大法官解釋。
這個案件後來成為了釋字第737號解釋的原因事實。大法官在這號解釋中認為: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被告委任的律師在羈押庭前閱卷,導致律師無法在羈押庭時為有效的實質答辯。基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意旨,認為這樣的法規範應屬違憲,並命於1年內依釋字的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後來,立法院經過了1年的時間,終於在去年4月「壓底線」完成修法,賦予被告律師於羈押庭前閱卷的權利。
羈押庭前的閱卷,仍然有守密的義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偵查進行中,不可以公開任何資訊給外人,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偵查不公開原則」。
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除了避免偵查秘密外洩導致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湮滅證據或勾串偽證外,也是對於被告人權的充分保障。透過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也可以避免法官於案件審理前,預先知悉案件證據等,以維護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的訴訟權。
上面的這起案件,由於檢察官尚未起訴被告,而僅是在偵查中確保被告不會有逃亡、滅證等情事,所以理論上而言仍屬「偵查中」,有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因此,律師依據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所取得的相關證據等,都還是應該保守的秘密。因此,若是像本案件中的律師一樣,將所知悉的證據洩漏給其他人知道的話,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羈押庭前閱卷權,其規範仍有不足
雖然說,立法者已經修正刑事訴訟法,讓律師可以在羈押庭開庭前閱卷,已保障被告的訴訟權,但這樣的規定,仍然有不足之處。
最多人詬病的點在於,雖然律師可以在開庭前閱卷,但卻同時賦予檢察官對於有事實足認被告將會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證據,得敘明理由不公開那些證據的權力。這樣子的除外規定,似乎認為律師有可能會協助滅證,也因此被許多人所批評,認為應該要更尊重律師及相信律師的職業道德。
到底未來會不會走向信任律師執業操守,完全開放閱卷使被告能受到更完整的訴訟權保障,值得我們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