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法操論壇 |釋憲後,婚姻就平權了嗎?

  • 2017-07-13
  • 法操司想傳媒

法操司想傳媒創辦人高宏銘律師、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共同談論釋字748對同志婚姻帶來的影響。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號肯認婚姻平權,備受各國矚目,給予東亞漢字文化圈很大的震撼。而既然婚姻都平權了,那到底有什麼好討論的呢?《法操》舉辦「釋憲後,婚姻就平權了嗎?」論壇,邀請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及伴侶盟簡至潔秘書長,來跟我們談談同性伴侶要結婚,還會碰到什麼問題吧!

同性伴侶在尚未立法前,可以去登記嗎?

高宏銘律師指出,依據釋字的結果,民法相關的婚姻規定未保障同性婚姻已經違憲,這代表我國同性婚姻已經得到承認,但法律空窗的這兩年內,如果同性伴侶真的要去做登記,可不可以呢?高律師認為這是大法官解釋未解決的問題。對此,許律師認為應該要允許登記,但目前戶政實務仍不許可。

許秀雯律師提到,目前內政部的因應作法鼓勵各縣市擴大開放同性伴侶註記,並認定經註記之同性伴侶可以視為家屬,但其實家屬跟配偶的權利義務是差很多的。例如依親居留的問題,許律師有當事人,已經在國外完成同性婚姻登記,但礙於我國尚未開放同性婚姻登記,導致外籍配偶遲遲無法來台和家人團聚。

外籍同性伴侶可否在台灣登記結婚?

提到婚姻的登記,浮出另一個問題,「外籍同性伴侶可否在台灣登記結婚」?關於結婚登記,每個國家的做法都有些不同。在目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中,有些國家同意讓兩個外國人,也可以登記結婚並承認效力;有的國家必須是當事人的母國有承認同性婚姻才可以;還有一些國家必須有一方當事人是本國人,才可以登記結婚。

提到我國目前的結婚制度,許秀雯律師表示,目前即使兩個不同性別外國人在台灣沒有戶籍的狀況下,仍可以申請發給結婚證明。而兩個外籍同性伴侶是否可以在台灣登記結婚,我國人可否跟外籍同性伴侶在台結婚登記,這涉及法律政策,不單純是法律解釋的問題。

如果立法怠惰,會遇到什麼問題呢?

大法官在釋字748中提到,若兩年內沒有完成立法,則同性伴侶可以依據此釋字登記結婚,但高宏銘律師提到,後續仍有法條適用的問題,關於婚姻的權利義務,全部都適用民法嗎?若同性伴侶想收養小孩,也是適用民法規定嗎?國會若不在大法官給的兩年期限處理這個問題,那麼將來還是會面臨把此解釋落實到現有法體系的困難。

大法官在釋憲文中,表示若立法機關未履行立法義務,則相同性別二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許秀雯律師認為,這代表兩個意涵,一是要求立法機關履行立法義務,另一個意涵則是,大法官肯認同志伴侶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婚姻章的相關規定。

許秀雯律師表示,在適用民法的過程,若真的碰到有疑義的法條,則需要透過行政機關的函釋或以訴訟途徑來解決。例如:女同志,是否可以比照異性不孕夫妻,來使用人工生殖法,借精進行人工生殖?

專法還是民法?

許秀雯律師表示,大法官基於司法自制,給予立法形成自由,但立法形成自由仍有界限,就是憲法的基本權,也就是不能立法侵害人民權利,或立法不保障特定人民權利。

許秀雯律師提到,不論民法派、專法派,只是立法形式的問題。立法的重點在於,所立出的法律不可以給予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許律師舉例,在民法中立專章,仍可能是刻意要製造隔離,能否通過大法官釋字748所揭示性傾向應該適用「嚴格審查標準」的平等權違憲審查,是一個問題。形式上修民法不代表就是真正的平等,仍要看其他配套與實質內容是否真正平等。例如:婚生推定、婚生否認、跨國配偶等。

單點修法、專法都可以保障同志婚姻,到底為什麼一定要爭平權?

許秀雯律師指出婚姻平權這個社會運動,非常大幅度促進大家對於法律的討論,簡直是一個全民法治教育。除了上述法律議題的討論,簡至潔秘書長更從運動與社會角度出發,她認為同志的主體跟尊嚴在這段社會運動的過程被確立與得到強化。在過去,同志多訴求同情、包容;但現在同志要的,是平等的對待。

簡至潔秘書長更提到推動同志婚姻與多元成家的歷程,希望能建立更民主、平等的親密關係文化。除了婚姻平權,伴侶盟也提出「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挑戰婚姻霸權,給不願意進入婚姻的人其他選擇,選擇進入一個女人不會被當成媳婦對待的制度內。

論壇的最後,許秀雯律師呼籲「每拖一天,都有人的權利受損。」伴侶盟律師團主張,在這兩年內同性就應該要可以登記,因為不保障同志結婚的民法已被宣告違憲,而同性結婚登記這件事並非如內政部所說「尚無法律依據」(結婚登記規範於戶籍法),現在根本就已經有大法官解釋的「憲法」依據了,在這樣的狀況下,兩年修法義務是課予立法者的責任,立法機關當然應該盡速修法,但行政機關也應採取更積極作法開放同婚登記,以落實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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