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釋憲程序:大法官怎麼審?會有幾種結果?

  • 2017-06-26
  • 法操司想傳媒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作成釋字748號解釋,認定民法婚姻的相關規定,不能讓相同性別的兩人,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人民平等權。 這樣的解釋,無疑讓我國婚姻平權前進了一大步。但各位知道,若在生活中碰到了憲法上的問題,要如何申請釋憲呢?大法官怎樣才會受理呢?釋憲的結果對當事人又有什麼效力呢?現在也是時候來瞭解看看。

釋憲程序:須先符合聲請流程,再進入「是否違憲」的判定

提出釋憲案後,會先由大法官組成審查小組,再由全體大法官審查是否受理案件,做出公函或是解釋理由書。我們也把釋憲程序做成以下流程圖:

釋憲的過程中,必須先符合聲請流程,才能進入「是否違憲」的判定過程。需先當符合聲請流程後,就會開始審查「實質上侵害」,司法院大法官會經過一連串嚴密的審查(如下圖)後,才會做出是否違憲的結論。



而2017年5月時,關於民法是否違憲的釋字748解釋,聲請人為臺北市政府及祁家威,至於他們為什麼可以提出申請,可以參考《法操》先前的文章「『同性婚姻』憲法法庭直播!到底什麼是憲法法庭?」
 

大法官決議有六種可能

種類 內容 舉例
定期修法 避免即刻失效,影響法安定性。 釋字第 748 號

 

如2017年5月相當多民眾關注的同婚釋憲結果,就屬於此類。

需在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警告性裁判 所爭議的法律還是合憲,只是隨外在環境變化,未來可能變成違憲,故立法者有密切配合時勢發展,適時修正法律之義務。 釋字第 535 號: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

立即失效 自公布解釋之日起失其效力,這類宣告通常無法安定性的考量,例:判例、行政命令。 釋字第 340 號: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違憲?

 

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定期失效 為了兼顧依法行政及法安定性,避免法令空窗導致人民無所適從。 釋字第 638 號:

 

並無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失其效力

以解釋代替立法 針對立法者怠惰,未積極立法或修法的行為,以大法官解釋解釋直接代替立法。 釋字第 748 號

 

先前提過的釋字第748號,也同樣屬於此類,若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自始無效 從法律制定之初,即為無效法律。 大法官於釋字第 499 號釋字第 342 號中,應是肯認若該法律有重大明顯瑕疵或該法律的立法過程有重大明顯瑕疵者,大法官是可以宣告該法律自始無效

 

但我國釋憲至今,似乎尚未有此種違憲宣告出現。


違憲了,然後呢?

人民需要窮盡所有訴訟途徑,才能提出釋憲聲請。但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原則, 原則上自解釋生效日起,被宣告的法條才會失效,除非有特別自始無效的情形,才會發生溯及效力。雖然該法條,在聲請釋憲當事人提起訴訟時,仍是有效的狀態,但為了確保聲請該當事人的權益,該當事人可以依據大法官的違憲宣告,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進行後續的救濟。

雖然本次同婚釋憲的結果,立法機關需要在2年立法回應,但即便立法怠惰,也如前述所提及,兩年期限一到,仍可以「解釋代替立法」,同性伴侶即可依本解釋去登記結婚。直得一提的是,本次同婚釋憲的聲請人祁家威先生,也可以依據釋字748號解釋,對過去的所提的訴訟,提出再審。

參考資料:
釋字第583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
《我國憲法訴訟之要件及效力》司法新聲季刊,李英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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