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兆豐銀他字案「簽結」!重大金融案也可以這樣搞?

  • 2017-05-26
  • 法操司想傳媒

 

2016年8月19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涉及違反美國銀行保密及洗錢防制法(BSA/AML),遭到美國重罰1.8億美元。全案由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於2017年5月22日,全案偵查終結,台北地檢署表示,經過偵查並無本國人參與洗錢的行為,金管會也就其查核所得資料並無發現有疑似洗錢的交易,承辦檢察官認定,查無有兆豐銀行相關人及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的事證,故全案簽結。

台北地檢署將簽結要旨,以新聞稿方式公布在地檢署網頁上,新聞稿的內容,將簽結要旨羅列共11點,簡單解釋本案簽結理由。此新聞稿雖可讓大眾稍稍了解地檢署辦案的結果,但,如此重大矚目的刑事案件,以「簽結」的方式來終結,真的妥適嗎?「簽結」到底是怎麼樣的一個制度呢?在法律上的定位又是什麼?《法操》以此文為各位一一解析。

一切要從「他字案」和「偵字案」說起

在地檢署分案時,會將案件分成「他字案」及「偵字案」。他字,是檢察實務中,原是為了處理「完全不可能」構成「犯罪」事實的案子,所生的制度,例如:若有人去控告「皮卡丘把我電傷」,如此件「犯罪事實」或「被告不明」時,就會分成「他字案」。反之,在犯罪事實和被告可以具體特定時,就會分成「偵字案」。

而區分成「偵字案」和「他字案」會有何不同的發展呢?在案件分案後,檢察官進行調查,案件偵結後,「偵字案」會以「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或「緩起訴處分書」做結;「他字案」則會以「簽結」的方式,遞簽呈給檢察長即可。簽結的內容可能是改分成「偵字案」,或是認定無涉犯罪,直接結案。

兩者結案方式的主要差別,在於認定不構成犯罪的「後續處理」,不起訴處分書,雖然以目前制度而言,原則上不會對外公開,但不起訴處分書的效力,其實幾乎等同於確定判決。另外,也會將不起訴書給告訴人或告發人,告訴人就可以依據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但簽呈,屬於地檢署內部文件,原則上並不會對外公開,也可以不交給任何人,就算將內容告知告訴人,告訴人也不可能聲請再議。所以,可以說,一旦簽結,認定無涉犯罪,就幾乎沒有任何救濟途徑可以改變,除非,地檢署在往後重啟偵查,才有可能改變原先簽結的認定結果。

找遍刑事訴訟法,看不到「簽結」的條文依據

以他字案簽結,是目前檢方常用的結案方式之一,但其實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用簽結方式結案!雖然「簽結」,可能尚未構成違法,但是仍然不當。

將偵查案件以行政簽結的方式結案,在刑事訴訟法實在「法無明文」,僅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其法規位階屬於行政內部法規。但在非由法律位階的法律規範之情況下,這樣的制度將產生很大的操作空間,且也非常不透明公開。

案件分成他字或偵字,由檢察長決定,雖然,如前述說明中所提到的,實務上,應該是要將「完全不可能」構成「犯罪」事實的案子,分成他字案。但「完全不可能構成犯罪」之事實,也屬於自由判斷衡量空間,檢察長可以自己決定。

從兆豐銀案,再次看到行政「簽結」被濫用

兆豐銀案之所以會進入台灣的檢調體系,是因為美國已經針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當地對於洗錢防制的法規規定而遭到裁罰,台灣檢調單位才因此進行調查。基於此案的特殊性以及受社會矚目性,有別於以往,我們也可以看到,即使是用了「簽結」的方式,地檢署也明白必須特別發出新聞稿,對社會大中針對偵結內容做出聲明。

試想,在日常生活的每一天,有多少的案件以他案簽結的方式結案呢?這些已經他案做結的案子,真的都「無構成犯罪事實的可能」嗎?

雖然,實務上,真的會有人對於完全不可能構成犯罪事實之事,提起訴訟,也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但檢方在司法實務上,若真需要行政簽結的手段,就應該要把行政簽結的要件更具體且明文化,甚至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範到底哪些類型案子可以用他案簽結,如此才能讓偵查程序更加透明。

官股色彩銀行,卻因不了解金融法規而遭重罰

台北地檢署在其新聞稿內容的第一點,隨即點出兆豐銀行受到美國罰款1.8億美金,並不是因為洗錢,而是其內部洗錢防制機制不足,未遵循法律而產生的缺失。但據媒體報導,兆豐銀行在受到美國重罰前,其實有收到美國金檢會的報告,兆豐銀行當時並未立即修正,才遭到後續的重罰。

身為專業的金融機構,卻因不瞭解法規而受罰,尤其在兆豐金控官股比例佔20.47%的狀況下,具有官股色彩的銀行,所有的經營以及罰款,都有部分是從全民納稅人的錢支出。那在員工的管理上、員工的專業度上,是否也是本案後續應該要注意的問題呢?畢竟1.8億美元相當於台幣57億呢!《法操》粗略估算一下,假設一餐為50元,將可供一位學童營養午餐超過30萬年!真是太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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