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醫療法修正:能成為醫療暴力的解藥嗎?

  • 2017-05-23
  • 法操司想傳媒
 

2016年7月,台中沙鹿光田醫院發生一起急診室暴力糾紛。一名男子手部被冷氣機機體割傷,由母親及家屬送至醫院急診室。進入急診室後,由於在傷檢站值班的陳姓男護理師見病床推太快,大聲勸阻引發家屬不滿,在治療完離去後不久,一家人又返回急診室理論,衝突在一陣口角後,演變成家屬圍毆陳男及其他值班護理師、救護車駕駛的暴力事件。事後護理師和醫院向家屬等人提出傷害、公然侮辱等告訴,並由檢方起訴審理中。

醫療暴力的案件頻繁地在新聞報導中出現,面對這樣的問題,除了醫界一再呼籲反暴力,法律面上也藉修正《醫療法》,做了相關的因應,一起來想想,這樣真能降低暴力事件發生頻率嗎?

「王貴芬條款」:《醫療法》修正案介紹

《醫療法》修正案的緣由,來自於民國102年11月底,桃園縣蘆竹鄉代表王貴芬因不滿照護父親的人力遭更換,出手掌摑長庚護理師,因而引發爭議。隨後立法院提出修正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條文草案,並在民國103年1月14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俗稱「王貴芬條款」的修正案。

此次修正案,除了在第24條納入「檢警應介入排除、追訴妨礙醫療業務行為」的規定外,值得關注的是第106條有關「毀損醫療機構設備」、「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罰則修正。後者見於該條第三項中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比照原先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雖然徒刑、拘役的刑責未變,但罰金的部分由一千元以下提高至三十萬元以下。

不同聲音:重複立法,且可能如同虛設

醫界認為此次修法,將醫療暴力的刑責明確化,並強化公權力執法,對犯罪具有遏阻作用,可保障醫療人員及其照顧的病人,普遍認同此次修法。不過,法律界有人提出不一樣的觀點。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鄭逸哲認為,此次修法內容多是重複立法,既有刑法多已能規範,像是毀損罪、強制罪或傷害罪等。

另外,有些增訂的條文,還比原有刑法的規範限縮保障範圍。例如:限定「執行醫療業務時」,就忽略了醫事人員在休息時間、下班後仍可能受病患家屬打擾的情況,仍得回歸既有刑法來處理,使得新增訂內容更顯得像是虛文。

在最近,又有立委提議修法,參考鄭教授的建議,制定「妨害醫療罪」。該罪的增訂,強調「妨害醫療人員進行醫療」背後,對潛在病患「就醫權」的損害,類似於妨害救災罪的「公共危險」性質。不同於現行《醫療法》的條文,制裁的不只是「暴力」行為,凡是「妨害醫療行為」的行為皆為規範對象,可防範現有法律產生的漏洞。 

除了法律之外,還有其他解決辦法嗎?

從民國103年修正《醫療法》後至今,急診室暴力事件仍舊頻傳,修法解決醫療暴力的成效似乎有所侷限。當我們跳脫法條,來重新思考「醫療暴力」產生的情境:家屬面對重要的人因受傷而生命受到威脅,在自身焦急情緒與周遭緊繃氛圍的感染下,包含醫護人員可能都無法理性平和的思考,因而產生動粗、辱罵、恐嚇等非理性作為,就會發洩在醫護人員身上。

由此脈絡來思考,解決醫療暴力的發生,先求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自身的保護,再以教育宣導民眾,作為進一步的改善方式。關於自身保護,作為主管機關的衛福部,也提出若干的建議,像是「強化急診安全環境」、「強化第一線人員應變與處置」、「落實醫院通報」等,藉警力介入與機構的聯繫、與醫事人員的定期教育及協助被害者後續的法律救濟途徑來達成。

而教育宣導,或許才是根本能降低醫療暴力事件發生的有效手段。除了現行一再宣導的「急診室乃救命特殊之公共場所」、「珍惜有限緊急醫療資源」,從民眾的角度來看,對於急診室治療流程的教育宣導,常是被忽視卻重要的一塊。

過去,也曾發生藝人不懂檢傷分級制度,掛號後等了一個多小時卻看不到診,在臉書上怒譙醫院的烏龍貼文事件。唯有知情,才能夠有理性思辯的機會。在法律的刑事制裁嚇阻效果有限下,教育宣導看似是更耗時費力的手段,但或許才是最能解決問題的手段。

 

參考資料

蘋果報導:【不能輕縱】急診室追打護理師 1家5口全被訴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鄭逸哲:啥也没修的「修法」鬧劇──簡評醫療法新第106條「王貴芬條款」

聯合報:妨害醫療行為 立委提案擴大罰

衛生福利部 醫事司 王宗曦副司長:急診室暴力防制之公共政策與展望

自由時報:Darren急診譙醫護 遭轟不懂檢傷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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