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國防部卸責?冷氣爆炸2死,包商、上校皆無罪!
依據媒體報導,台北地院在2017年4月15日宣判,承攬國防部冷氣維修工程的蔡志裕,在2013年忠愛營區冷氣爆炸事件中,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的案件無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3號)。
經過媒體和司法追查,揭露國防部在本案中推託卸責的弊端,誠然使人對部分國軍單位的作為深感不齒。但在這個纏訟多年的案件判決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幾個在司法上值得探討的問題,包括鑑定報告的調查與地位、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本文將在以下,對這些法律議題一一探討。
鑑定報告在案件中的角色
這次審判中,充分展現了「鑑定報告」在刑事審判中的矛盾角色。眾所皆知,所謂「鑑定」是指,當案件事實或證據涉及法律以外的專業知識時,由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法官,顯例包括DNA鑑定、彈道鑑定、精神鑑定等。
鑑定證據最大的風險在於,由於專業知識的落差,鑑定人可能對法官造成過大的影響,使得鑑定人變成「太上皇法官」。例如,鑑定人經由指紋鑑定,認定某A就是殺人犯,即使A提出不在場證明,可能也難逃嫌疑。
在法律上,鑑定人只負責事實或證據的解讀,不能代替法官作出法律評價。以車禍鑑定為例,車禍鑑定委員會只能為法官殷實還原事故當時的交通狀況,由法官依據當時的交通狀況,來決定誰要負責。鑑定委員會不能直接判斷車禍是誰的過失,甚至連指出誰是「肇事主因」都會有點撈過界。
所以,法官在心證上,也不能被鑑定報告過度拘束,一方面,必須將作出鑑定報告的鑑定人傳喚出庭作證,一方面也必須清楚,鑑定報告終究只是一種證據,不會因為涉及專業知識,就可以直接當作法律結論,甚至在必要時,可以請其他單位製作鑑定報告來交互比對。
台北地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就相當精彩:一開始,檢察官所提出的消防局鑑定報告,認定蔡志裕在維修冷氣過程中,沒有使用特定扳手,導致螺絲鬆脫並爆炸,所以有疏失。但蔡志裕提出另一份由冷氣空調技師公會作出的鑑定報告,認為冷氣爆炸原因是機台老舊,線路短路所造成。
面對兩份結論截然不同的報告,法官很恰當地將進行鑑定的鑑定人,都傳喚到法院訊問,一步步抽絲剝繭,先從冷氣爆炸的原因開始,同時探討鑑定人的專業資格是否足夠。最後得出結論:雖然實際爆炸原因,是因為機台老舊而無法確切得知,但應該與扳手無關,技師公會的鑑定比較可信,所以判定蔡志裕沒有業務上過失。
台北地院法官在本案中針對鑑定報告的審理堪稱典範,彰顯法官不應該被鑑定報告綁住,還是應該仔細檢鑑定報告當中的邏輯與論理,並且投射到法律規範上。
職務上的不作為犯
本案另一個爭點是,蔡志裕和冷氣維修工程承辦人徐健寧上校,是否應負「不作為犯」的責任?
所謂不作為犯,是以犯人有法律上作為義務為前提,然後,因為故意或過失,因此沒有履行他的義務,導致法益侵害。所以,要認定蔡志忠和徐健寧是否屬於不作為犯,關鍵就在於他們所負的法律上「作為義務」。
在蔡志裕方面,法院認為,雖然蔡志裕和國防部有簽訂空調維修工程契約,承諾負責冷氣的維修與保養。但蔡志裕在平常已經盡力維修空調,空調機台狀況百出,都是舊有的狀況,蔡志裕也曾經向國防部建議更換冷氣機台。所以,法院結論上認為,蔡志裕沒有違反他的義務,甚至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法院暗批國防部遲遲不肯更換冷氣機,才是事故主因。
另外,在徐健寧方面,誠然他是空調維修工程的承辦人。但法院指出,徐健寧並沒有辦法做主,就算他長期以來知道冷氣機台老舊的問題,也不能自己決定添購新機台,還需要經過長官核准才能實行。所以,法院也認為,徐健寧已經盡了他的職責,不需要負業務過失致死的不作為犯刑責。
從法院的論理可以看出,作為義務可能來自於契約或職務。但這些作為義務不能過度擴張解釋,只要被告已經盡力履行責任、或是被告其實不能作主,就可以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隱身幕後的真凶到底是誰?
法院在判決收尾罕見地補充說明,礙於本案只論處蔡志裕和徐健寧是否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所以法院不能對其他事項多作置喙。
但法院也清楚,本件事故最該負責的,可能是始終不肯汰換冷氣的國防部。所以,也在結尾補充裡暗示:「國防部可能需要負刑事或民事責任。」
這裡,就是司法的無力之處。司法基於「不告不理」的被動地位,往往無法超出本案範疇作裁斷,頂多就是在本案中給予冤屈者平反的機會。或許,這也是法官在判決最後疾呼,要求相關人士繼續釐清本案的民、刑事和行政責任的原因。
我們期許,民事法庭能肩負起司法者的責任,在民事賠償事件中,更清楚地界定國防部與冷氣維修人員之間的過失比例和責任歸屬,給社會和大眾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