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從李明哲在中國被押事件──反觀台灣提審制度
臺灣人權運動人士李凈瑜要求中國釋放其夫李明哲。照片:維基百科-李明哲事件
2017.05.30 本案新進展:中國大陸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26日證實,李明哲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日前被「湖南省安全機關」逮捕。
根據媒體報導,2017年3月19日,在非營利組織工作的我國國民「李明哲」,從澳門入境廣東珠海後一直失聯。至3月29日,才證實,李明哲遭到中國政府逮捕。中國國台辦發言人,在記者會上表示,李明哲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正在接受中國司法部門調查。除了表明李明哲身體狀況良好外,並未作任何解釋。
我國國民,入境中國即被中國政府逮捕,震驚全國,更激起了大家對於中國強勢態度的不滿。各人權組織也積極串聯,並向聯合國提出申訴。目前案件網積極方向發展。
中國官方一直強調逮捕李明哲的過程,一切依法辦理,但卻一直無法說明案情,也未公布關押地點,就連家屬要去探親,台胞證也被註銷,著實讓人無法理解,所謂的依法到底是依什麼法呢?可能是《反國家分裂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定義,在許多法規內,都用「政治活動」「台獨分裂勢力」「促進和平統一」等「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帶過,使得條文規定寬鬆、解釋空間廣大。是否入罪,依中國的解釋而定。
而相較於中國,以法治國家自居的台灣,對於人權、人身自由到底有那些保障呢?就讓《法操》帶各位理解,台灣的提審制度吧!
台灣:人身自由,憲法所保障
我們從憲法層次,就給予國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憲法第8條明確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除了不得非法逮捕、拘禁、審問外,憲法第8條第2項,更詳細的規範,即便在合法逮捕的狀態下,仍須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的親屬,逮捕的理由。且「逮捕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問。
當事人或他人,也可在24小時聲請法院,像逮捕機關「提審」。若有違法逮捕的情形出現,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追究該非法逮捕機關的責任,法院對於以上的聲請,不可以拒絕。
什麼是「提審」?
提審,顧名思義,為「提」請法官「審」理的縮寫。由於憲法第8條的規定,從法條文意解釋,僅限於因犯罪嫌疑遭到逮捕,但為符合憲法第8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精神,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4項「保障人權」的概念,我國制定《提審法》,保障了非因犯罪嫌疑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例如當初SARS遭到強制隔離的人、違反入出國移民法的人等等,都有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雖然並非遭受到司法機關的逮捕,但是仍然可以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提審法第1條)
而遭受到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的機關,最遲須要在24小時內,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的親友以下事項:
一、逮捕、拘禁之「原因」
二、逮捕、拘禁之「時間」
三、逮捕、拘禁之「地點」
四、告知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
提審法於2014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 7 月 8 日施行。施行到現在,在法條的適用上,仍然有許多可以改進的部分,但相較於中國,我國的在正當程序上的保障,仍然更加縝密細緻。讓大家跟《法操》一起監督台灣的司法,期待未來執法者或司法體系,能夠更加落實符合憲法精神,實現人身自由的基本人權保障。
參考資料: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審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