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一審、二審還有「更審」!曠日費時追求「真實」值得嗎?
謝姓女子於2013年2月任職於「媽媽嘴咖啡店」時,謀財害命,犯下「八里雙屍案」。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都依強盜殺人等罪判處死刑。
但是,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高等法院更一審對相關犯罪事證未調查清楚,例如:謝女盜取被害人夫婦存摺和印章的事證,與卷證內資料不同;判決理由矛盾,充滿推測之詞;其次,更一審對謝女殺人計畫中的「盜取被害人張女隨身的身分證和印章」,及「謝女到農會探詢提款和保險箱」等事宜,究竟是否為一行為,還是另行起意,並未釐清。另外,更一審對法醫研究所的毒物化學鑑定報告內容,也未進行調查。最後,謝女是否有矯正或教化可能,也沒調查清楚。
因此,本案在2015年11月27日上午10點,由最高法院宣判,撤銷原判,再度發回高等法院更審。而歷經再次審理後,2017年1月11日,高等法院更二審,改判謝姓女子無期徒刑。
本案耗費相當長的審理時間,除了一審、二審、更一審外,還進行到了更二審。究竟什麼是「更審」呢?
爲了釐清案情,可能曠日費時的「更審」制
我國的司法制度,採取「三級三審制」,理論上,案件在歷經地方地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審理後,就會定讞。不過,實際上,我國存在著「更審」制度,使案件可能歷經非常多次的審理,程序上也會花費更多時間。
「更審」,是對「未確定判決」的上訴救濟程序中,如果上級法院(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有瑕疵,因而廢棄,或者撤銷判決,發回原下級法院,重新審判之程序。但是,若上級法院將原判決廢棄或撤銷後,自行作出判決,則不會再發回更審,但這種情況較為少見。
發回更審的理由,大致上有調查證據不完備、採證違法、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事實認定錯誤與判決適法不當等。以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是最常被作為發回更審的理由。
以殺人案件為例,最常更審的情形,是要調查被告主觀上到底有沒有殺人故意?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未必故意?等問題,客觀上的殺人過程以及證據是否相符、被告供述是否遭到刑求、是否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尚未調查、或者調查得不夠詳細、以及是否曾提示證物供被告辨認等。
有些民眾可能會好奇:既然謝女殺了兩人是事實,殺人償命,那趕快把她判死刑就好了,為什麼還要查她盜取被害人存摺和印章等事證呢?這些細節很重要嗎?
在本案中,因謝女是謀財害命被判強盜殺人罪,所以,關於她謀財的過程,仍然有必要釐清。而且,她是否有教化的可能,也牽涉到她的犯後態度,法院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的相關事證,都應該調查清楚,以求「發現真實」。
曠日費時追求「發現真實」是否值得?
由於刑事訴訟法對於更審的次數沒有明文限制,所以,實際上,有許多案件,可能會一再更審。
在台灣,更審最久的案件,是1959年,北市武漢大旅社經理姚嘉薦命案。被告黃學文,直到2006年高院更九審,以追訴時效已過判免訴才結案,離案發47年。而更審次數最高者,是1974年的「華定國弒母案」,全案審理15年,歷經更18審,判過十個死刑,七個無罪,最後以無期徒刑定讞。
審理時間如此漫長,到底會花費多少司法資源呢?我國一般案件或重大案件的審判庭,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高等法院的案件,是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而最高法院的合議庭,由五位法官組成。
以「華定國弒母案」來說,參與審理的法官,包括地方法院三人、高等法院五十七人、最高法院九十五人,總計參與審判的法官高達一百五十五位,尚不計書記官、法警、錄事、通譯等。而算上更審所耗費的時間,不僅對於被告和被害人(或其家屬)是身心上的煎熬,也耗費許多司法資源和社會成本。
法律並非不問任何代價追求「發現真實」,而是要在「發現真實」和「促進訴訟」間尋找一個平衡點。如「追訴期」的規定,就是為了要尋求平衡而存在。
在近期內,可以見到劉邦友和彭婉如這兩大案件的追訴期都到了,即使國家很想把兇手繩之以法,但考量社會成本,難以無止盡地繼續投入資源追查。那麼,對照實務上,將案件一再發回更審的作法,為了釐清「真相」,纏訟幾十年,是否真有這樣的必要呢?
且,從憲法上來說,人民有「受迅速審判的權利」,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規定,被告有立即受審的權利,不得無故稽延。速審權是普世人權,我國既已於2009年批准此公約,則應落實此人權的保障。
而爲了改善「更審」可能無限反覆更審的缺失,我國2010年5月19日制訂了《刑事妥速審判法》,其中第8條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但,從條文看來,只有部分的無罪判決案件才受到刑事妥速審判法的限制,若是有罪判決的案件,目前尚無明文限制,仍可能一再更審。因此,也尚待再進一步立法,以改善案件發回更審次數過多的弊病,促進更有效率的刑事司法。
參考資料:
潘怡宏(2012),〈論最高法院反覆發回更審實務之違憲問題〉,《臺灣法學雜誌》第207期,頁74-75。
陳運財、邱仁楹(2005),〈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原因之檢討〉,《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22期,頁17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