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29案件進度更新:台中地院依照恐嚇、公共危險、毀損等罪,判處大七駕駛郭姓男子5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至於拿棍棒砸大七的Altis駕駛彭男,及其他2人則是各判刑6個月,均可易科罰金18萬元,另一名未成年少年則已經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據新聞報導,2016年10月31日於台中東海夜市中,發生一起行車糾紛。一名郭姓男子駕駛BMW大七轎車,載著妻兒外出。向擋道的Altis駕駛鳴按喇叭,示意移車,沒想到車上下來幾名少年,手持棍棒,不顧BMW大七轎車內有乘客,直接攻擊砸車。大七車主為求自保,駕車衝撞Altis。Altis車頭接近全毀,然而大七僅有板金烤漆輕微受損。
這起新聞引起各方關注。大七車主的妻子,當時也身在車內。接受新聞採訪時表示十分無奈,表示車主是為了「要保護我們,才不得已做出衝撞反制行為,卻『被控』危險駕駛,難道要我們橫死街頭嗎?」
許多民眾也會疑惑,法律難道也和跟聖經說的一樣:「有人打你的右臉,把另一邊臉也讓他打」嗎?其實,某程度來說,是大家誤解了法律,且待《法操》娓娓道來。
被控危險駕駛!合理嗎?
首先,要向大家說明的是,政府的處罰分為兩種,一是行政罰,例如開車超速、闖紅燈會被開罰單;二是刑罰,典型的就是違犯《刑法》的罪名,會遭處罰金刑、自由刑,甚至是被剝奪生命。
由於刑罰是剝奪受刑人的重大法益(自由、生命),比起行政罰,要施以刑罰必須經過更嚴謹的手段,諸如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等等程序。反之,行政罰通常是行政機關就可以自己決定,甚至是只要發現有違反行政法規,就必須「主動」作出處罰。
「危險駕駛」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屬於行政罰。因此,警察知道有危險駕駛的情形發生,就必須開單處罰,是他們的職責所在。假如當事人不服,可依同法第六章附則的規定,進行相關的行政訴訟。
用以上的解釋來進一步說明,「被控」一用語就不太精確。「被控」通常指的是被控告,然而,這裡並沒有誰控告了誰。依據同法第7-1條,警察對受罰者是為「舉發」,一般民眾則可以對違規事實進行「檢舉」。
大七車主的行為,會被判刑嗎?
理解行政罰與刑罰的區別之後,再與大家說明一簡單概念,同一個行為有可能會適用多個法律。而大七車主的行為,就會同時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
那麼,大七車主的反制行為,在刑法上又該如何看待呢?
由於《法操》編輯並沒有在案發現場,因此,主要是依據網路上的影片,來替民眾做一個說明。
影片中可以清楚聽見路人說:「他一開始是倒退撞的。」再觀察其他的影片片段,《法操》認為,可以將其行為切割成三個部分,分別是:一、第一下倒車衝撞;二、第二下倒車衝撞至迴轉前的衝撞;三、迴轉之後,以車頭衝撞。
首先,這些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至少要符合三個條件「防衛情狀」、「防衛行為」、「防衛意思」呢?(可參閱《正當防衛怎樣才正當?》)防衛情狀,是指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是動用武力排除侵害的行為。防衛意思,是指防衛者認知到防衛情狀,進而為(防衛)行為。
就本例而言,可以針對「防衛行為」來討論,是否有「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防衛行為必要性的逾越,也就是行為人面臨現在不法侵害下,因為過於混亂、驚懼與害怕而逾越必要性的合理界線。
以大七車主的狀況來說,車上有妻有兒,實在難以期待、要求他精確地實施防衛行為,也不應期待他開車逃離現場,因為正者本不須向不正者低頭是基本的法理。
由此回頭來看,先前我們分割成三個部分的行為:第一次倒車衝撞絕對算是正當防衛,然而第二部分的第二下倒車衝撞至迴轉前的衝撞,就有點爭議了。我們難以推論目前的不法侵害究竟排除了沒有,而且大七車主是撞車子,也不是撞人,手段上是否有過於激烈,也有討論空間。
但,最後一部分,特地迴轉再衝撞,恐怕就已經屬於防衛過當,甚至已經屬於報復行為。我們可以合理推論,有餘裕可以將車子迴轉,現在不法侵害應該是排除了。再加上,大七車主似乎也有下車大喊「我不能叭喔!」、「後面的都閃開!」等語,因此,恐怕就只能適用《刑法》第23條但書的防衛過當,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據新聞報導指出,本案最新的進展,在2017年3月16日,經檢察官調查後,檢方認為,雙方均有錯。兩邊的行為,都已經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安全危害,也將雙方分別依毀損罪、恐嚇罪以及公共危險罪起訴。而本案中,一名未滿18歲的羅姓少年,則另外移送少年法庭。
據新聞報導,2016年10月31日於台中東海夜市中,發生一起行車糾紛。一名郭姓男子駕駛BMW大七轎車,載著妻兒外出。向擋道的Altis駕駛鳴按喇叭,示意移車,沒想到車上下來幾名少年,手持棍棒,不顧BMW大七轎車內有乘客,直接攻擊砸車。大七車主為求自保,駕車衝撞Altis。Altis車頭接近全毀,然而大七僅有板金烤漆輕微受損。
這起新聞引起各方關注。大七車主的妻子,當時也身在車內。接受新聞採訪時表示十分無奈,表示車主是為了「要保護我們,才不得已做出衝撞反制行為,卻『被控』危險駕駛,難道要我們橫死街頭嗎?」
許多民眾也會疑惑,法律難道也和跟聖經說的一樣:「有人打你的右臉,把另一邊臉也讓他打」嗎?其實,某程度來說,是大家誤解了法律,且待《法操》娓娓道來。
被控危險駕駛!合理嗎?
首先,要向大家說明的是,政府的處罰分為兩種,一是行政罰,例如開車超速、闖紅燈會被開罰單;二是刑罰,典型的就是違犯《刑法》的罪名,會遭處罰金刑、自由刑,甚至是被剝奪生命。
由於刑罰是剝奪受刑人的重大法益(自由、生命),比起行政罰,要施以刑罰必須經過更嚴謹的手段,諸如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等等程序。反之,行政罰通常是行政機關就可以自己決定,甚至是只要發現有違反行政法規,就必須「主動」作出處罰。
「危險駕駛」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屬於行政罰。因此,警察知道有危險駕駛的情形發生,就必須開單處罰,是他們的職責所在。假如當事人不服,可依同法第六章附則的規定,進行相關的行政訴訟。
用以上的解釋來進一步說明,「被控」一用語就不太精確。「被控」通常指的是被控告,然而,這裡並沒有誰控告了誰。依據同法第7-1條,警察對受罰者是為「舉發」,一般民眾則可以對違規事實進行「檢舉」。
大七車主的行為,會被判刑嗎?
理解行政罰與刑罰的區別之後,再與大家說明一簡單概念,同一個行為有可能會適用多個法律。而大七車主的行為,就會同時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
那麼,大七車主的反制行為,在刑法上又該如何看待呢?
由於《法操》編輯並沒有在案發現場,因此,主要是依據網路上的影片,來替民眾做一個說明。
影片中可以清楚聽見路人說:「他一開始是倒退撞的。」再觀察其他的影片片段,《法操》認為,可以將其行為切割成三個部分,分別是:一、第一下倒車衝撞;二、第二下倒車衝撞至迴轉前的衝撞;三、迴轉之後,以車頭衝撞。
首先,這些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至少要符合三個條件「防衛情狀」、「防衛行為」、「防衛意思」呢?(可參閱《正當防衛怎樣才正當?》)防衛情狀,是指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是動用武力排除侵害的行為。防衛意思,是指防衛者認知到防衛情狀,進而為(防衛)行為。
就本例而言,可以針對「防衛行為」來討論,是否有「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防衛行為必要性的逾越,也就是行為人面臨現在不法侵害下,因為過於混亂、驚懼與害怕而逾越必要性的合理界線。
以大七車主的狀況來說,車上有妻有兒,實在難以期待、要求他精確地實施防衛行為,也不應期待他開車逃離現場,因為正者本不須向不正者低頭是基本的法理。
由此回頭來看,先前我們分割成三個部分的行為:第一次倒車衝撞絕對算是正當防衛,然而第二部分的第二下倒車衝撞至迴轉前的衝撞,就有點爭議了。我們難以推論目前的不法侵害究竟排除了沒有,而且大七車主是撞車子,也不是撞人,手段上是否有過於激烈,也有討論空間。
但,最後一部分,特地迴轉再衝撞,恐怕就已經屬於防衛過當,甚至已經屬於報復行為。我們可以合理推論,有餘裕可以將車子迴轉,現在不法侵害應該是排除了。再加上,大七車主似乎也有下車大喊「我不能叭喔!」、「後面的都閃開!」等語,因此,恐怕就只能適用《刑法》第23條但書的防衛過當,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據新聞報導指出,本案最新的進展,在2017年3月16日,經檢察官調查後,檢方認為,雙方均有錯。兩邊的行為,都已經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安全危害,也將雙方分別依毀損罪、恐嚇罪以及公共危險罪起訴。而本案中,一名未滿18歲的羅姓少年,則另外移送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