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進擊的司法巨人:用法庭錄影代替審判筆錄

司法院於2017年2月13日召開提升審判效能(合理減輕刑事法官工作負擔)諮詢會議,主要是研討審判程序以「法庭錄音錄影直接替代審判筆錄記載」。
一般來說,法院於開庭過程中,都是由書記官電腦打字記錄審、檢、辯三方的說詞。但是,書記官畢竟不是專業擅打員,因此,在實際開庭時,常常會因為要明確記錄一字一句,導致大家無法完整說完整段辯論,必須要時時停下,或者話速放慢,等待書記官打字。或是需要由法官來「重新闡述」檢、辯雙方說詞,念給書記官記錄。以上這些狀況,都可能導致法庭活動參與者,因為筆錄記載的問題,而不能專注投入於法庭活動。
而從此次會議可看出,司法院非常用心想改變現行的做法。有民眾可能會擔心:那麼書記官以後不就會沒工作了嗎?放心,書記官具有公務員資格,不會沒工作的。
過去民眾也曾聽聞,法庭的錄音、錄影紀錄,偶爾會出現到了開庭筆錄有疑慮要調閱時,竟然因為種種理由消失不見,如果現在連筆錄都沒有了,不就更難回復開庭真實狀況了嗎?
《法操》建議,可採「即時轉譯軟體」或「專業速記人員」來同步製作筆錄,這樣一來,一樣會有筆錄,就不怕錄影、錄音檔案消失、毀損,而且仍可讓筆錄和錄影或錄音檔案相互參照。
此外,開庭現場由書記官製作筆錄是有法律規定的,且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就有詳盡規定,開庭時的筆錄應包含哪些細節。所以,如果司法院要改變現行筆錄製作方式和內容,可能也會涉及修法的問題喔。就讓《法操》繼續為大家追蹤司法院將有何修法配套方案,再一一為各位解說吧!
註記:
第 44 條 |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 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 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十三、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 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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