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壯回憶錄】人生好難,難在…好聚好散

  • 2026-05-21
  • 高宏銘律師
文/高宏銘律師(大壯法律事務所所長、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人名、化名均為地名)

俗話說:「百年修得共枕眠。」能成為夫妻,本就是難得的緣分;但當緣盡情滅,往往也最容易走向反目成仇,留下滿地難堪。

多年來處理過不少家事案件,其中有一案,至今仍讓我印象深刻。

幾年前,一位曾在某企業客戶場合認識的王先生,神情焦急地打電話給我,希望能儘快見面詳談。從語氣中就聽得出來,他遇到了相當棘手的狀況。我隨即安排時間,與他當面會談。

會談當天,王先生與現任妻子張小姐一同前來。一坐下,王先生便拿出一份略顯皺折的文件,低聲說明他的困境。

原來,張小姐是他的再婚妻子。大約八年前,王先生與第一任妻子陳小姐離婚。當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王先生願意每月支付新台幣 2 萬元給陳小姐,直到她再婚為止。

我一看協議內容,便忍不住問他:「你怎麼會這樣約定?如果她一直不再婚,你不是要一直付下去?」

王先生嘆了口氣,坦承當年一心只想盡快離婚,便自行在網路下載離婚協議書填寫,完全沒有細想後果。再婚後,他與張小姐育有孩子,加上母親年事漸高,經濟壓力日益沉重,這才驚覺當年的約定成了難以承受的負擔。

我坦白告訴他,這份「每月定期給付」的約定原則上是有效的,對方未必願意修改;但若不正面處理,這筆錢很可能會成為他一輩子的枷鎖。王先生點頭表示理解,只是這件事一直懸在心頭,讓他夜不能寐。他說話時,眼神不自覺地飄向身旁的張小姐,那份壓力,我看得很清楚。

在仔細研究離婚協議後,我決定採取一條風險不低、但可能是唯一出路的法律策略——主張該定期給付屬於「贈與契約」性質。依據《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贈與在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換言之,尚未支付的款項,理論上可以撤銷。

當然,這樣的主張存在爭議。若法院認定這是「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依同條第 2 項便不得撤銷。但若不嘗試,王先生恐怕永遠無法走出這段離婚協議的陰影。

提起訴訟後不久,我便接到陳小姐哥哥的來電。他在電話那頭情緒激動,質問我為何要幫王先生打這場官司。

他說,當年王先生以陳小姐身體不好、無法生育為由不斷要求離婚,甚至在婚姻存續期間,就與現在的張小姐曖昧不清,對陳小姐造成極大傷害。

作為代理人,我仍必須為當事人說話,只能回應過去的事已成過去,王先生現在的處境也確實艱難,希望對方能多一分體諒。對方卻只留下憤怒的一句:「你知道我妹妹有多痛苦嗎?」隨即掛斷電話。

家事法庭開庭那天,是我第一次見到陳小姐。她皮膚白皙、神情安靜,但法官一開口詢問,她便忍不住潸然淚下。

她哽咽地說,婚前就已告知王先生自己有先天腎臟病,需要長期回診;王先生當時承諾會好好照顧她,她才願意走入婚姻。婚後,她也渴望有孩子,卻因身體狀況始終難以如願。王先生漸漸冷淡,最終出現第三者,並主動要求離婚,甚至坦言新女友已懷孕,希望她成全。

在那樣的情況下,她才忍痛簽下離婚協議。她也曾再三確認,王先生是否真心願意每月支付 2 萬元直到她再婚,王先生當時說:「夫妻一場,希望能多照顧妳一點。」

然而,在王先生再婚後,卻屢次要求她放棄這筆給付,理由是張小姐認為這是在「綁住他」。

聽完這段陳述,我內心其實十分複雜;但站在法庭上,我仍必須清楚陳述我方的法律主張。法官聽完雙方說法後,語氣沉重地表示,兩人心中各有難處,是否願意嘗試調解?

雙方同意,案件先移付調解。

我與王先生討論後,建議他考慮一次性給付一筆金額,換取終止原本的定期給付關係。幾天後,他回電表示,張小姐雖然極度不諒解,但仍勉強同意儘快了結,不希望再藕斷絲連。

我向王先生分析,若依原協議,每年須支付 24 萬元,不如以約三年總額作為談判基礎,換取徹底結束。王先生最終接受了建議。

調解當天,陳小姐在哥哥陪同下出席,我則代表王先生單獨前往。我向陳小姐說明,徹底放下這段關係,對彼此或許都是新的開始。她苦笑了一下,輕聲嘆氣,最後提出條件:一次給付 80 萬元,便同意終止約定。

我立即致電王先生。雖然金額高於預期,但我仍建議他接受——至少,好聚好散,才能真正開始新的人生。

王先生沉默片刻後答應了。調解筆錄完成後,我對陳小姐說了一句:「祝福您。」

她沒有回答,只是靜靜望向遠方的天空。那一刻,我想,她心裡一定翻湧著許多,只能慢慢在歲月裡消化的往事。

【不論是企業或個人,若您正面臨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或其他民刑事問題,都歡迎立即填表預約律師諮詢,讓專業為您把關。】

📞 大壯法律客服專線:02 2351-2002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