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小姊弟遺失家扶禮券被路人花光 !不僅有刑責,更是最糟糕的身教!

  • 2026-02-0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臉書《永康大小事》
文/法操司想傳媒

在農曆新年前夕,知名服飾品牌NET延續多年傳統,贊助家扶中心提貨券,希望讓弱勢家庭的孩子能穿上新衣迎接新年。然而,在台南永康門市卻發生了一件令人揪心的意外。一對小姊弟在挑選衣物時,不慎遺失了價值4000元的家扶禮券,在現場焦急等候卻未見拾得者歸還。

透過監視器畫面發現,禮券是被另一名帶著兩名孫子的阿嬤撿走。畫面顯示,這名阿嬤在撿到印有家扶中心字樣的信封後,不僅沒有交給櫃台或警方,反而直接帶著孫子在店內「全數花光」。這起事件在網路上引發熱議,民眾紛紛譴責這種行為是「最壞的身教」。目前警方已循線要求涉案三人到案,並依侵占罪嫌函送法辦。

「侵占遺失物」與「微罪不舉」

這名阿嬤撿起家扶小姊弟遺失的禮券,並決定將其「據為己有」在店內消費使用的行為,明顯已該當《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的要件。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我們可以留意到「侵占遺失物罪」僅有「罰金刑」,對於這意味著在刑法體系中,這被視為一種輕微的財產性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若犯罪情節輕微,檢察官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如犯罪手段、動機、犯後態度及造成的損害不大等),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時,可以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這在法理上被稱為「微罪不舉」。

若侵占金額極小(例如僅數百元)且被告深具悔意並達成和解,確實有機會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然而,本案涉及金額達4000元,且對象是弱勢兒童的救助資源,其「情節輕重」的認定仍有待司法機關斟酌。

當然還有民事責任!

除了可能有刑事責任,這位阿嬤當然也會有民事問題存在。她並非禮券的合法持有人,卻透過「撿拾」並「使用」禮券,獲得了等值4000元商品的利益,而這直接導致了小姊弟喪失了原本屬於他們的4000元財產權。根據《民法》第179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她應該要返還這筆不當取得的4000元利益;同時,因為她的行為侵害了別人的財產權,小姊弟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向她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4 條 第 1 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此外,《民法》第803條也明確規定,拾得人應從速通知所有人,或交由警察、自治機關、場所管理人……等。若拾得人履行了法定通知義務,在所有人領回時,原可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請求最高10%的報酬(即400元);然而,一旦選擇非法侵占,不僅喪失了合法的報酬請求權,還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第 805 條 第 2 項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比4000元更高昂的代價

4000元在法律金額認定上或許不算是巨款,但對於家扶中心資助的孩子來說,那可能是期待一整年才能擁有的一套新衣。更重要的是,本案的特殊性在於:信封袋上已明顯標註「家扶禮券」,拾獲者在明知這是社會愛心資源、對象可能是弱勢族群的情況下仍選擇花掉,其「惡性」與一般的路撿百元鈔票不可同日而語。

雖然侵占遺失物罪在刑法中屬輕罪,但一旦被起訴或判刑,這名阿嬤將會留下前科紀錄。為了區區數千元,讓自己的身分證件留下永久的汙點,可謂得不償失。

最後,誠如眾多網友所感嘆,這起事件最令人遺憾的並非財產損失,而是「教育的失格」。阿嬤帶著孫子一同消費這些不義之財,在孩子純真、尚未建立完整是非觀的年紀,親手示範了「別人的東西撿到就是自己的」這種錯誤觀念。「身教重於言教」,長輩的一言一行都在形塑下一代的價值觀。這4000元買到的不是新衣,而是對孩子未來人格發展的負面印記。這筆法律與道德的債,遠比4000元來得更加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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