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給付要點)重點提醒

  • 2025-11-01
  • 小賀老師
圖/AI生成示意圖
壹蘋新聞網/豪雨猛炸怕遲到!洪申翰:勞工交通受阻可不出勤

中央氣象署表示,受到東北季風及低氣壓影響,基隆北海岸、臺北市及宜蘭縣地區有局部豪雨或大豪雨,基隆市、新北市及桃園市有局部大雨或豪雨。許多通勤族擔心,若因天候問題遲到,恐被公司記點或扣獎金。勞動部長洪申翰22日表示,因洪水、地震等因素,導致交通阻塞或困難,可能無法出勤或遲到,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也不能對勞工有不利的對待。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雨一直下,氣氛不算融洽~

近期北部持續豪大雨,除了造成大家上班通勤的不便外,也衍生出遲到/不出勤給不給薪?公司能不能扣全勤/考績的問題。前述的相關重點,其實在給付要點都有提及:

一、有關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事項,務必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內明文規定,以免發生時產生爭議:

給付要點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通勤協助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二、需要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應先經工會/勞資會議事先約定:

給付要點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三、只要勞工確實是因為「天然災害」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雇主就不能視為遲到/曠職而有要求請假、補班、扣全勤、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至於勞工未出勤提供勞務的時段,因屬不可歸責勞雇雙方之事由,最好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正常給薪或是不給薪。不給薪的話,最多只能減發依實際延遲的時間比例計算出的工資)

給付要點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四、如雇主要求勞工「天然災害」仍需出勤時,應提供通勤協助(例如改搭計程車、支付計程車資等):

給付要點六之一、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五、勞工因「天然災害」而無法出勤,雇主當日給不給薪請自行約定;勞工「天然災害」仍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外,要不要再加給?請自行約定:

給付要點七、勞工因第六點所定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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