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只上班一日也要給資遣費!沒付53元 工廠挨罰10萬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雲林一家食品工廠因為超過法規30天期限,還未發放1名上1天班就被資遣員工的53元資遣費,最終遭縣府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裁罰10萬元。
(TVBS/沒付53元資遣費 雲林廠商挨罰10萬:不知要30天內匯入)
大家可以問一下周遭認識的中小企業老闆:員工來一天要不要給資遣費?肯定還是有些老闆會說『蛤!1天也要給!』
一、只要是員工,就算只來一天雇主要他離開,除非是勞基法第12條懲戒性解雇的情形,不然就要給資遣費。
「三、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示)
二、下一個問題是,不是只要願意給資遣費,就能合法讓員工離開。勞基法第11條明文規定,只有(一)歇業或轉讓、(二)虧損或業務緊縮、(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方能資遣員工。試用期資遣最常見的是第5款,然而即便試用期對於不適任的認定可較寬鬆,但還是要能列舉員工"確"不適任的事由,在法令上才能站得住腳。
三、再來要留意的是,到職一天就離職也是要投保,當天未加保職災保險可裁罰2~10萬元,未加保就業保險因而導致員工無法領取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員工所受損失可向公司求償。
結論:給資遣費不一定能資遣員工,更何況不給資遣費就要員工走人,爭議肯定更大,罰則也更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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