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1949年,《日內瓦公約》誕生

  • 2025-08-1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片來源/ICRC Archives (ARR)/J. Cadoux
文/法操司想傳媒

1949年8月12日在瑞士日內瓦,各國代表齊聚一堂,簽署了四部日內瓦公約,這一天也成為國際人道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日內瓦公約的開端

其實,日內瓦公約並非始於1949年。早在1864年,受到克里米亞戰爭與索爾費里諾戰役慘況的震撼,瑞士人亨利‧杜南推動成立「救援傷兵國際委員會」(紅十字會的前身),並促成第一部《日內瓦公約》,重點在於保護戰場上的傷病士兵。然而,對於戰俘的具體保護,直到20世紀初才逐步成形。

雖引發國際關注,但……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壕溝戰」讓戰俘問題達到了前所未有的規模。數百萬士兵被俘,全被關押在擁擠、飢餓且衛生條件極差的集中營裡。疾病、酷刑、強制勞動、甚至隨意的處決,讓許多戰俘營成了人間地獄。戰爭的慘況引發國際輿論關注,戰後國際社會通過了首部《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但規範仍有限、缺乏有效監督。

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再次暴露公約規範不足的問題。尤其在東歐與亞洲戰場,戰俘慘遭虐待、處決甚至強迫勞動,死亡人數驚人。二戰後,國際紅十字會與多國政府一致認為,必須大幅擴充戰俘保護的法律框架。

1949年:新公約誕生

於是, 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會議, 共61國的代表參與討論並修訂了戰時人道保護的規範。之後又經過1906年、1929年兩次的修訂與增補,最終形成四部公約:
第一公約:保護陸戰傷病軍人
第二公約:保護海戰傷病軍人
第三公約:保護戰俘
第四公約:保護戰時平民

其中最為核心的第三公約,詳細規範了戰俘的拘禁條件、醫療照護、勞動限制、通信權、釋放與遣返程序。要求戰俘必須受到人道待遇,不得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而歧視、禁止酷刑與報復行為、必須提供充足食物以及醫療與適當住所、享有與外界通信的權利,且戰爭結束後應盡快遣返。

第三公約的簽署,使戰俘待遇有了更清晰的國際標準,也賦予國際紅十字會在戰時探視戰俘營的權力。然而,實踐上仍面臨挑戰。冷戰期間與後來的地區衝突中,不少國家因政治或軍事理由,拒絕承認某些俘虜為「戰俘」,以規避公約義務。

即便如此,第三公約仍是國際人道法的核心之一。它不僅為軍事行動提供法律底線,也在國際輿論與戰後審判中成為評判戰爭罪行的重要依據。

《日內瓦公約》不僅僅是一份法律文件,它更是一份人類面對戰爭罪惡時,選擇堅守人道精神的莊嚴承諾。它告誡我們,戰爭可以摧毀城市,但不能剝奪人性的光輝。這份公約的核心精神,就是即使在槍林彈雨之中,每一個個體,無論敵友,都應被視為一個有尊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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