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男遭騙簽「戀愛契約」,3年不得分手違者賠1億元合法嗎?

  • 2025-11-1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民法契約精神,但只要你情我願,簽任何契約都合法嗎?若是遭欺騙而簽下的契約也會生效嗎?
 
近期有則值得討論的新聞報導指出,高雄一名林姓男子長期迷戀同學郭男,多次跟蹤、騷擾後被警方依跟蹤騷擾防制法開立告誡書,雙方甚至對簿公堂。後來林男假借「和解」之名,設局讓郭男簽下所謂的「戀愛契約」,約定雙方必須交往至少三年、履行情侶義務,且不得封鎖對方或「已讀不回」。不久後,林男發現自己遭封鎖,竟憤而提告郭男違約求償一百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契約內容違反善良風俗,判林男敗訴,全案近日定讞。
 
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者「無效」
 
新聞裡這份戀愛契約規定,雙方須保持摯友或更親密的關係「直到永遠」,且必須以情侶或以上身份維持至少三年。三年後,雙方可暫時中止關係並與他人交往,但一旦恢復單身,必須立即回到情侶關係,期間要履行一般情侶的義務與責任。此外,若任何一方提出結婚登記,當天就必須辦理登記,否則需支付高達一億元的懲罰性違約金。
 
這種限制他人行為自由、強迫對方結婚的契約內容,已經違反民法第72條「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的規定。
 
之所以有公序良俗的規定,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道德底線,避免私人契約或行為損害公共利益或違反社會倫理。換句話說,即使雙方自願,同意的契約內容若違反社會基本價值,法律仍可宣告其無效。
 
這樣的規定可以防止濫用契約自由,例如賣淫契約、販賣非法物品或強迫他人履行不合理義務,都不受法律保護。同時也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與公平正義,確保私人行為不會破壞社會秩序或傷害他人權益。前面提到的「戀愛契約」,要求高額違約金且限制個人自由,就明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遭詐騙簽下的契約有效嗎?
 
民法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第一項)」,因此,只要是被詐欺或脅迫都能在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
 
在本件新聞事件中,林男假藉和解名義,設局誘使對方簽下「戀愛契約」,依照上述法條,林男可以主張是因為受到郭男詐欺才簽下契約,可以撤銷。
 
民法雖然是保障民眾日常生活交易往來的法律,強調契約自由,但自由並不是無限上綱,公序良俗就是其界限,以往常在新聞看見「包養契約」或是「賣淫契約」這些契約通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回到新聞事件當中,法操認為戀愛應該是雙方本於其自由意志、兩情相悅的自由行為,若強迫一方簽下戀愛契約、強迫戀愛,不僅違反當事人意願,這樣的關係也不會長久、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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