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遛狗未繫繩害機車騎士倒地受傷,飼主可能要負什麼責任?

  • 2025-10-2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遛狗一定要繫牽繩,這是許多飼主都明白的道理。有些狗好動、難以管教,若放任其在馬路上亂跑不僅很有可能會受傷,更有可能會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困擾。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龜山一位詹姓婦人於9日深夜在龜山區光榮路遛狗,由於狗未繫繩突然衝出馬路,導致光榮路直行的劉姓騎士緊急煞車致人車倒地,若騎士因此受到傷害,飼主可能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民事賠償部分
 
若飼主遛狗未繫繩而導致他人受傷時,受傷的騎士可以向飼主求償民事責任。依照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飼主未盡注意義務(如未繫狗繩、未即時制止犬隻行為),導致他人被咬傷、撞傷或驚嚇跌倒,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受害人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另外,按照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動物致人損害者,由動物之占有人或保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動物占有人僅在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已注意仍難避免損害」時,才可以免責。換言之,就是飼主並非親自引起損害,只要沒有妥善管理動物,就需要對其行為負責,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要求飼主對動物行為負較高注意義務,以確保公共安全。
 
刑事部分
 
其次,在刑事責任部分,若狗造成他人受傷,飼主會涉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這項條文的構成要件包括:「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行為人具有過失」、「他人受有傷害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間具因果關係」。在新聞報導中,飼主對犬隻負有注意義務,應可以預見狗未繫繩可能導致他人受傷,疏於防範,就是「注意義務的違反」。若因此導致他人受傷,就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行政責任部分
 
最後,在行政責任部分,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0條及第31條規定,飼主外出遛狗應繫繩並妥為防護,否則可處新臺幣3,000至15,000元罰鍰。若犬隻具攻擊性,還須要加戴口罩;若再犯或拒不改善,主管機關得沒入犬隻。
 
以往還有許多遛狗未繫牽繩導致用路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案例,法操也呼籲各位飼主,出門遛狗一定要繫牽繩,否則很有可能需要負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後續的賠償也相當複雜,務必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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