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房客輕生父母、公司需連帶賠償,房子變凶宅可以求償嗎?

  • 2025-11-20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民眾多是抱持忌憚且嫌惡的觀點來看待凶宅,一棟好好的房子若是發生過兇案,房價可能瞬間崩盤。房客在自家屋子裡輕生可以說是每個房東最大的噩夢,若是遇到類似的情況發生,房東能求償嗎?
 
近期有則討論度非常高的新聞報導指出,嘉義縣大林鎮一名王姓屋主,於2018年將自有套房出租給保全公司作為員工宿舍。2021年,該公司員工周姓男子因債務問題在房內輕生,導致該套房被視為「凶宅」。經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房屋價值因此減損609萬8400元。王姓屋主遂向保全公司負責人龍姓男子及周男的父母提起求償。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龍姓負責人與周男父母應連帶賠償王男609萬8400元。
 
因輕生導致房屋變凶宅,房東可以求償嗎?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按照該規定,侵權行為必須實際「侵害」他人的權利。因此即使房客在租屋內燒炭輕生,房屋的所有權並未因此喪失,也未造成實體毀損或功能受損,難以認定房東的所有權遭受侵害。
 
至於房東主張房屋因此成為凶宅、導致價格下跌或租不出去,這種因社會心理觀感所引發的價值下降,被認為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pure economic loss),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的權利範圍,因此在侵權行為法上通常不予認定為可賠償損害。
 
不過近期有越來越多法院見解認為,房子變成凶宅雖然不能以第184條第1項前段做為侵權的認定,但可能符合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如果要主張這一項後段,首先就要釐清自殺是否違背善良風俗?在實務判決中也有分歧,有認為自殺者因為生活的無力感及無奈才選擇結束自己的性命,一般人應該抱有同情跟遺憾的態度,不會因此認為自殺者違反道德而必須加以譴責,所以說自殺有違背善良風俗,不無疑義。
 
另外也有認為,所謂背於善良風俗,並不限於一般風情民俗,只要是社會道德通念上不能接受之行為都應包括在內。現在的社會風氣多鼓勵人們珍惜生命,因此自殺行為是不被社會風氣所接受的。

而在這起新聞事件中,本案的法院除了認為被告除了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外,另外依照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物遭他人不法為物理性之毁損滅失者,也是侵害所有人使用、收益、處分之權限,不法侵害之人,也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侵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房客選擇在房子裡輕生,應該可以預見這會讓房子變成凶宅,影響房價及使用價值,因此他本身對房東就已經構成侵權行為,要負賠償責任。

既然房客本來就要負侵權賠償責任,那依照民法第432、433條,承租人就要「一起承擔」這個損害賠。
 
這起新聞事件引起民眾討論,究竟房屋變成凶宅能不能求償,有人認為死者在輕生前並沒有將房屋變成凶宅的故意,也有人認為自己的房屋變成凶宅卻不能求償非常不公平,關於此次新聞案件您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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