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遛狗未繫繩飼主遭判拘役40天,狗狗咬傷人要負什麼責任?

  • 2025-11-24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飼主遛狗未繫牽繩,導致寵物失控亂竄或是咬傷人等案件層出不窮,政府三令五申宣導遛狗一定要繫牽憴,但民眾似乎沒聽進去,近期又有一則遛狗未繫牽繩導致狗咬傷人事件。根據新聞報導,嘉義縣一名張姓男子今年3月帶著自家棕色土狗在公路散步時,未替狗繫上牽繩或戴口罩。
 
途中,狗突然衝向對向騎車經過的80歲林姓婦人,咬傷婦人右手臂,造成3處撕裂傷並流血。嘉義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嘉義地方法院判處張男拘役40天。
 
除了刑事上的過失傷害罪外,飼主可能害需要負什麼責任?
 
若飼主在遛狗時未繫牽繩而導致他人受傷,受害者可依法向飼主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飼主未盡注意義務,例如未繫狗繩、未即時制止犬隻攻擊或驚嚇他人,造成他人咬傷、撞傷或跌倒等損害,便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
 
此外,民法第191條之2亦規定,若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的佔有人或保管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或「即使盡注意仍難避免損害」,方可免責。也就是說,即便飼主並非親自造成損害,只要管理疏忽導致動物傷人,就需負責。此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要求飼主對動物行為負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以保障公眾安全。
 
在行政責任方面,動物保護法第20條及第31條明定,飼主帶犬隻外出時必須繫上牽繩並妥善防護,若未遵守,得處新臺幣3,000元至15,000元罰鍰。若犬隻具有攻擊性,還應加戴口罩;若屢犯或拒不改善,主管機關甚至可予以沒入。
 
過去,已有多起因飼主未繫狗繩而造成行人或騎士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法操提醒飼主們,外出遛狗務必繫好牽繩並加強控管,否則除了面臨刑事與民事責任外,還可能遭受行政裁罰,後續的法律與賠償問題也會相當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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