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與法律系列專題】在球場被水泥塊砸到,誰該負責?
文/法操司想傳媒去(2024)年8月有球迷在新莊棒球場看球,沒想到在9局下半的關鍵時刻,竟然被異物砸到額頭,原來竟是天花板上的水泥塊剝落。當下球團提供冰敷袋,之後球迷再自行就醫,診斷為輕微腦震盪。
不過近日該球迷發文表示,事至今日與中職聯盟僅有一次通話,聯盟的保險公司表示因為缺乏佐證,所以不理賠醫藥費。而當日之主場球隊富邦球團也僅表示會幫忙爭取保險理賠,但之後也都沒有再主動聯繫。
在球場受傷,球迷該找誰負責?
球迷在觀眾席上意外被水泥塊砸傷,這樣是誰應該負起民事賠償責任呢?
我國的職棒球團與美國、日本不同,目前並沒有自行興建供職棒賽事使用的球場,所以這些比賽場地都是向縣市政府租用或是認養來使用。因此當場館出現問題,身為場館所有人的縣市政府、負責管理球場的球團或是舉行賽事的職棒聯盟都具有一定的責任。
但是一般球迷怎麼會知道其中的責任歸屬?所以在民法第191條規定,若建築物造成他人權利損害時,由該建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不過如果有其他「應負責任之人」時,「所有人」可以再對其求償。
民法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第 191 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也就是說,在新莊球場被砸傷的球迷,可以直接向球場的所有者——新北市政府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至於新北市政府跟富邦球團以及職棒聯盟之間的合約中,對於場館維護工作究竟有怎麼樣的責任劃分,就不在球迷求償的考慮範圍中了。
球迷只要向新北市政府請求全部賠償,如果職棒聯盟或富邦球團有管理不當之責,就再由新北市政府依民法第191條第2項行使其求償權。
要有證據才有機會獲賠
不過實際上可能不一定會這麼順利,因為民事訴訟上有一句話叫做「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由於民事訴訟的原告具有舉證責任,需要主動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為真實,所以到底有沒有足夠證據可以向法官證明自己才是受害者,就會是勝敗的一大關鍵。
這次被水泥塊砸到的苦主,由於從事發後就非常「配合」現場人員的指揮,結果反而讓自己手上除了驗傷單之外,並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自己是因為新莊棒球場的缺失而受到傷害。不但保險公司不願理賠,倘若提起民事訴訟的勝算應該也不大。
法操提醒大家,若不幸碰到類似的意外,應該立即拍攝受傷部位、掉落物、事發地點的環境全貌、周邊是否有警示標語或設施等;如果現場有其他觀眾目擊事件經過,最好能留下聯絡方式,並詢問他們是否願意作證;且無論傷勢輕重,都應立即報警或叫救護車,他們的處理都會留下記錄,成為有力的物證;而就醫後的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也都是證明權益受損最直接的證據。
由於需要足夠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確實有受到損害,所以當意外發生時,反而更需要保持冷靜並及時進行證據保全,才能避免自身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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