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與法律系列專題】界外球到底是「誰」的呢?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ike Rastiello)
文/法操司想傳媒
對於進場觀賽的觀眾而言,除了能夠欣賞令人熱血沸騰的棒球比賽外,最令人(球迷)興奮的環節,果然還是撿一顆界外球回家作紀念了!今年4月時,UBL大專棒球聯賽於天母棒球場舉辦,由於該比賽未向觀眾收取門票,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便請撿到界外球的觀眾,將棒球返還給球團。不料,該名觀眾竟拒絕返還,甚至對介入協調的警方惡言相向。
這種長期以來在球場發展的「撿球」文化,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爭議呢?難道只要撿到就是球的所有權人嗎?球團能不能依法請求觀眾返還棒球呢?
球團能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觀眾返還界外球嗎?
民法
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必須先說明的是,球團之所以願意讓球迷撿取界外球作為紀念,往往是因為球迷購票進場觀賽,基於回饋球迷長年支持的立場,而不主動向球迷索取本屬於球團的界外球。然而,按照一般觀賽經驗來說,若是球團希望能夠回收界外球繼續使用,或者是轉贈給其他球團時,通常都會在賽前進行廣播,希望觀眾能夠返還撿到的界外球。據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的規定,球團本來就是球的所有權人,自然能請求撿到界外球的觀眾返還棒球。
如果觀眾拒絕返還棒球,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由於界外球仍屬於球團所有,若是觀眾不願意返還棒球的話,此時,觀眾依照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等民法相關規定,須負返還義務之外,假如球團因此而有額外損害時,也須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會!不只民事責任,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如果以為「不還球」只需要負民事上的責任就好,那可就大錯特錯了!在上述這種情況下,也是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竊盜罪的。讓我們逐一檢視竊盜罪的要件,大家很快就能明白為什麼了!
刑法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按照竊盜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必須符合:
竊取:就是指「非經他人同意而取得該物」,所以,並不是在沒有人注意的情況下,偷偷摸摸得拿走他人的物品,才算是「竊取」唷!
他人之動產:簡單來說,就是他人所「持有」的動產,就算實際上持有該動產的人並沒有所有權,仍然有符合這項要件的要求。
另外,竊盜罪對於犯罪人的主觀也有所要求,必須符合:
竊盜故意:儘管法規上沒有明文寫到「故意」的要件,但是按照刑法第12條的規定,刑法只處罰出自於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並且過失行為的處罰,必須以有特別規定為限。因此,既然刑法第320條沒有出現「過失」的要件,便是指必須要有「竊盜故意」。
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明知道自己並沒有擁有權利取得該物,並且想排除他人使用,而為自己利用的意思。
所以,當球團於賽前已進行廣播,希望能夠回收界外球的話,原則上已表明不願意由他人取得棒球。因此,觀眾在已經接收到廣播訊息的情況下,並且界外球仍然在球團所能支配的範圍內,而仍然不願意返還撿到的界外球時,確實是很有可能構成竊盜罪的!
互相尊重,開心看賽,安全回家!
界外球砸傷觀眾固然是球場難免出現的突發狀況,不過更多時候是觀眾在半局結束後,主動向球員索取棒球,球迷爭先恐後的推擠而導致意外的發生。從另一方面來看,雖然職業選手受到球迷的支持與喜愛是好事,但如果球迷一昧得要求選手給球、簽名,也是會造成球員方面的困擾。因此,與球員、主辦單位互相尊重,不為界外球爭奪推擠,平安安全得回家,才能達到開心看球賽的目的!
參考資料: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23907(拿球當紀念品但也別失了格調)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776697(棒球場撿到一壘界外球 男不還球竟大聲嗆:刑警孬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