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台灣首例:公開收購卻破局!樂陞案全是假的?

  • 2016-10-03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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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爆發樂陞收購案,根據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指出,日商百尺竿頭原本在今年5月31日公開收購樂陞公司股票3萬8千多股並成交,消息一出,樂陞公司的股價一路飆漲。但是,到了交割期限8月30日,百尺竿頭卻拒絕依約匯款,公開收購案因而破局。

樂陞案是台灣史上首次公開收購卻違約不交割的案件,無論對法界或金融界,無疑都是一顆大大的震撼彈,台北地檢署立刻大動作展開偵查。除了樂陞獨立董事陳文茜、李永萍、尹啟銘等人遭到約談外,樂陞董事長許金龍原本作為證人接受檢方詢問,也被當庭改列被告,向法院聲押。法院原本皆裁定交保,但因為檢方均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3次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最後北院在同月30日凌晨裁定羈押許金龍,並禁止接見、通信

這起破天荒的股票交易案件,涉及了許多證券交易法上的問題,《法操》以下便帶領大家,一起看懂樂陞案截至目前為止的發展。

樂陞案涉及的刑責:證券詐欺、操縱市場

根據台北地檢署所釋出的新聞稿,懷疑許金龍等人涉嫌觸犯證券交易法第20條的證券詐欺罪。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是一個比較廣泛、一般性的詐欺禁止規定,禁止在買賣股票時有任何虛偽或詐欺行為。而在樂陞案中,檢方所懷疑的,就是百尺竿頭對樂陞股票的收購,會不會從頭到尾都只是為了哄抬股價的假買賣。

如果樂陞收購案確實只是為了哄抬股價,那麼,將同時涉及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的「操縱市場」,也就是俗稱的「炒股」。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的目的是維護股市的交易秩序,因此禁止諸如「沖洗買賣」、「相對委託」、「連續交易」、「散播謠言」等哄抬股價的行為,以免有心人士故意偽造某支股票行情大好的假象,誤導投資大眾。

而在樂陞案中,公開收購消息一出,樂陞股價就暴漲21.9%,交易量也大幅提升。但收購案卻在最後關頭流局,導致無數投資者被套牢,如果,這一切是樂陞和百尺竿頭佈好的局,那當然就是典型的操縱市場行為。

無論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的證券詐欺,或是第155條的操縱市場,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都是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獨立董事」是什麼?和一般董事不同嗎?

樂陞案另一個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檢方約談了陳文茜、李永萍、尹啟銘等獨立董事,同時也讓「獨立董事」這個名詞浮上檯面,究竟「獨立董事」與一般的董事間有什麼不同呢?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2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可以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該具備專業知識和獨立性。因為上市、上櫃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通常規模比較大,為了確保這些公司運作的慎重,所以法律才會創設獨立董事制度,讓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避免公司董事會暴衝。

又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4-3規定,獨立董事本身也是董事,如果董事會開會時,獨立董事有發表意見,就必須記明在會議紀錄裡,可以作為以後究責的依據。因此在樂陞案中,檢方傳喚陳文茜等獨立董事約談的目的,大概也是為了釐清樂陞董事會審查收購案時,會議過程是否有什麼瑕疵。

拘捕前置原則:聲押許金龍,撤銷又再聲請?

在樂陞案偵查過程中,還發生了一段小插曲。檢方向法院聲押許金龍之後,因為發現「沒有完成逮捕程序」,而自行向法院撤銷羈押聲請。等到逮捕程序瑕疵處理完後,才又向台北地院重新聲請羈押。檢方之所以必須要撤銷羈押聲請,是源自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拘捕前置原則」。

根據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羈押人民的前提,是人民必需因為涉嫌犯罪而被「逮捕」,這就是羈押的拘捕前置原則。但如此一來,如果被告不是被逮捕歸案,譬如被告自首、或像樂陞案的許金龍一樣,原本只是作為證人到案,結果被當場改列被告,因為沒有經過逮捕,難道依據拘捕前置原則,就不能羈押他們了嗎?

立法者也發現這個問題,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如果被告是自行到案,但檢察官仍然認為有羈押被告的需要,可以先當場逮捕被告,然後再依法聲押。如此一來,因為被告還是有被逮捕,羈押被告就不會違反拘捕前置原則。而在樂陞案中,恐怕檢察官就是在把許金龍改列為被告時,一時疏忽而沒有先逮捕許金龍,才連累後續的聲押程序。

正如前述,樂陞案是台灣金融史上非常重要的大案件,除了反映金管會和投審會審查大規模收購案的瑕疵外。本案偵辦的結果和方向,也會大大影響台灣股市交易市場和投資者信心。《法操》在此衷心期盼台北地檢署、金管會和其他相關機關在法律容許範圍內盡力調查,讓本案的真相盡快水落石出,撫平投資大眾的動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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