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回首洪仲丘案:軍審法大修正,真能為國軍人權帶來曙光嗎?

  • 2017-06-28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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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Qun Tsai

2018/01/24 本案進度更新:陸軍下士洪仲丘2013年7月3日因軍方不當懲處而死亡,542旅前少將旅長沈威志二審獲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沈短時間內核可洪禁閉懲處,接到洪的求救簡訊也沒處置,有懈怠過失;於是在2016年1月27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更一審於2017年6月28日上午宣判,沈威志仍判處無罪,何江忠、徐信正都1年6月,劉延俊、陳以人1年,范佐憲1年2月、陳毅勳4月、均緩刑兩年,另兩人無罪;檢察官對沈威志提起上訴、被告陳毅勳也提起上訴。2018年1月24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13年7月3日,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在不適合出勤的高溫日,在禁閉室執行操練,造成中暑致多重併發症,送醫搶救宣告不治。媒體揭露此事後,軍中同袍爆料,洪曾因表達對軍中管理的意見,引起資深長官不滿,藉他攜帶3C產品進入軍營遭懲罰的機會,故意對身體狀況不佳,且依規定不用關禁閉的洪仲丘,依職權強迫實行禁閉室「悔過」處分,終致意外。

隨著媒體深入報導,社會輿論除了討論軍中管理以及軍中人權問題,對於國防部的調查報告,以及軍事檢察署偵辦的結果,也產生諸多不信任,尤以事發時禁閉室監視器斷續的「黑畫面」,讓人質疑是否證據已遭軍中人士銷毀。

對政府處理洪仲丘案的不滿,使公民團體集結起來,「白衫軍運動」將近10萬人的參與,迫使政府迅速回應,除了承諾設立專責的委員會進行軍中冤案檢討,也在同年8月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使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並分階段移交現由軍檢、軍院負責之人犯及案件。

軍事審判法屬國家刑罰權,軍人也該享有訴訟權

為何需要修正《軍事審判法》?這就得提到不同於一般司法制度的「軍事審判制度」了。

軍人肩負保家衛國的任務,職務特殊且有階級服從的內部管理性質,因而獨立出一套「軍事審判制度」,藉由熟悉軍中管理的人士,依軍事審判法處理軍人的犯罪追訴及審判事宜。

在此次修正前,軍事審判法曾被大法官判定部分條文違憲。大法官釋字436號針對「軍事審判制度」,提出應該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確保憲法體制內司法權的完整行使。畢竟,軍事審判制度也是屬於國家刑罰權之一,既然憲法保障了人民有受公正審判的訴訟權,軍人作為人民自然也享有保障。

配合釋字做了修正的軍審法,納入許多一般刑事訴訟制度的原則,例如「檢審分立」,各自獨立的軍事檢察署及軍事法院;軍事法官認事用法、本於心證而裁判、受到無罪推定(軍事審判法第116條)等基本原則所拘束,確保獨立審判機關與程序。體制上,憲法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刑事訴訟審判最終審,因此軍事審判制度最終審可上訴至最高法院,確保軍人權利侵害的救濟管道。

釋憲後,軍審法還是有問題?

經過大法官解釋後修正的條文,為什麼又被人說問題百出呢?

首先,軍事審判制度形式上雖已「檢審分立」,但二者的主管機關同為「行政權」轄下的國防部(參照軍事審判法第15條至第18條、第49條),上層干預審判影響公正性的可能性還是很高。(註一)

再者,負責偵查與審判的檢察官與法官皆由軍人來擔任,而講究階級高低與服從上級軍令的軍人,是否能夠秉持「客觀公正」、「就事論法」,不無疑問。(註二)像洪仲丘案,軍檢最終的調查結果,將事件的緣由歸因於洪仲丘個人滋生事端而引發,偵查也傾向於快速使事件落幕,面對質疑讓外界有「官官相護」之嫌。

總結來看,不能避免受到上層的指揮干涉,法官自身也難脫軍階與環境的影響,這樣的審判制度真的能保障得了軍人嗎?

軍審法大修正,國軍人權的改革之始

因此,洪仲丘案便成為改革軍審法的契機。「軍事審判制度」的使用範圍大大限縮,原本只要是軍人身分都必須適用。但今日修法後,僅限於「戰時,具軍人身分者」,才須使用軍事審判制度審理。

平時(也就是「非戰時」)的軍人犯罪,變成跟一般人一樣,採用一般刑事審判制度審理。排除上級、軍階影響的不公正,能為軍人權益帶來更透明且實質的保障。而各法院也將成立軍事專業法庭,並安排法官進修陸海空軍刑法相關課程,加強職能訓練,兼顧維護軍紀與國防實需。

法律修正後,已判刑或仍在訴訟中的案件,皆移交到一般司法制度下進行後續程序。除此之外,2015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廢除「禁閉」及官兵的「檢束」(取消休假),並對於不同階級增列了降級、降階、減薪等懲罰。

更重要的修正,是往後國軍人員對於懲處不滿,得向法院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比起軍隊以往僅有單一申訴管道,多了一個較透明且獨立的窗口。

在此釐清大家可能會出現的誤解,就是「實體法」上我們還是有《陸海空軍刑法》的存在,若現役軍人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僅是「程序上」回歸一般司法機關審理,我國仍然有軍法的存在喔!

洪案後,對於軍中人權的改革確實可見曙光,但法律終究非萬能解方,為了避免類似洪案的事件再度發生,懲罰制度矯枉過正(註三),是否有利於軍中紀律與士氣整頓?軍中人權與國軍素質要如何兼顧,都得靠上位者的智慧才能解決。

*註一:

  我國一般的司法制度,「檢」由行政權的法務部所管轄;「審」由司法權的司法院所管轄,兩權之間分立,才能避免國家意志可同時控制對個人的犯罪追訴(檢方)與定罪(法院),使得公正審判無法實現。這原則在大法官釋字第86號,處理地方法院跟高等法院不應隸屬行政院司法行政部(即今日的法務部)時已宣示過。

*註二:
  國防部針對軍法官的任用,曾表示任用管道已對外徵才,能保有一定獨立性。但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704號可發現,此管道任用的審判官,在服役期滿後要志願續任,須先經過上級考核通過。人事權握於上級長官和人事部門手上,縱使軍事審判法形式上設有軍法官的保障規定(軍事審判法第12條、第14條),又如何能期待軍事法官現實上可以實踐憲法第80條的獨立審判原則呢?
(參考資料:法扶)

*註三:
只操2小時 禁閉如度假〉,蘋果日報,2014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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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區】

    1. 維基百科,洪仲丘事件

 

    1. 革命尚未成功-談軍事刑事法仍待改進之處

 

    1. 大法官解釋文 § 86 、§ 436、 §704

 

    1. 林鈺雄,〈告別戒嚴幽靈 廢除軍事審判〉,蘋果日報投書,2013/07/30

 

  1. 三讀修正 實現國家司法權一元化 強化軍中人權保障司法院將設軍事專庭 妥速規劃業務移轉、事務分配等配套措施 期無縫接軌〉司法周刊1657期 10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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