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想評論】《無辜法則》:誰可以幫被告辯護?

文/法操司想傳媒
美國暢銷犯罪小說作家麥可.康納利筆下的「林肯律師」系列因曾被改編為電影《下流正義》而為人熟知。《無辜法則》即是該系列的續作之一,講述律師麥可.哈勒一日開完勝訴的慶功宴返家的路上,被臨檢的警察發現他的後車廂竟然有一具屍體!哈勒因此身陷牢獄之災,且呈現的證據都對他極度不利,而這次在法庭上辯才無礙的「林肯律師」必須要為自己的清白辯護……。
被告一定要請律師嗎?
由於哈勒具有律師身分,所以在法庭上同時身兼被告與辯護人的身分(當然還有找其他律師同事相助)。那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下,被告可以只靠自己在法庭上攻防嗎?還是一定要找律師來幫自己辯護呢?
原則上,被告是可以不選任辯護人的,當然如果不是對法律及訴訟相關程序具有足夠知識量的話,很容易會產生權益受損但不自知的風險,因此一般還是建議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
就算被告一開始沒有找辯護人,依法隨時都還是可以選任辯護人,而且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亦得獨立為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7條)
此外,為了保障被告公平受審的權利,刑事訴訟法將重大案件或被告明顯需要他人幫助等情況列為「強制辯護案件」,這些案件的被告即便沒有選任辯護人,審判長還是會幫他找個辯護人予以協助。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第 31 條 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還有誰可以當辯護人?
雖然辯護人原則上必須只有具備律師資格的人才能擔任,不過如果經過審判長的許可,還是可以選任不具律師資格的人來當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9條)。不過在實務上,這個人應該還是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或是有案件相關的專業知識,不然審判長還是不太可以答應,以免影響被告的權益。
另外,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向法院以書狀或是言詞陳明為其「輔佐人」,並在法庭上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如果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陳述的話,則為「強制輔佐案件」,必須有上述親屬或是專業社工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刑事訴訟法第35條)
「林肯律師」哈勒能夠幫自己洗清冤屈嗎?又是誰在背後操作一切?有多少體制內的黑暗面在等著他?就等著大家從《無辜法則》之中尋找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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