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醫院大火多名病患傷亡,誰該為這起火災負責任?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Steven Bochniewicz)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新聞報導指出,屏東東港安泰醫院發生火警,原本只是一樓機房配電室起火,但濃煙上竄後,導致樓上有三個樓層的八名病患因吸入過多濃煙死亡,為何釀成如此慘劇?屏東縣消防局表示,過去安檢並無異常,救災時消防人員有依SOP,到場後先斷電再撲救;不過有資深消防官表示,起火後院內一片慌亂,懷疑醫院平日有無確實做好消安及疏散演練,且若院內各樓層防火區劃做得好,應不致造成如此多人遭濃煙侵襲奪命,此部分有必要查明檢討。若醫院疏於管理造成大火,誰該為此負責?
醫院的民事責任
在民事賠償部分,傷亡的病患家屬可以同時主張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若病患因為醫院管理人員(履行輔助人)疏於管理而傷亡,此時因為契約是存在於病患與醫院之間,即屬於醫院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構成不完全給付,病患可以依民法第 224 條規定因醫院管理人員之行為有過失,醫院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賠償責任,另外醫院也須要為受僱人(醫院管理人員)的不法侵害負責,負民法第184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除此之外,醫院做為法人因開啟往來交易安全義務而從中獲利,應當承擔其風險並負責。
護理人員需要負責嗎?
時常會有民眾納悶,醫院火災護理人員需要因此負責任嗎?根據《護理人員法》第17條規定,公立護理機構之開業,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另外,第19條則是規定,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1人,對其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而第24條規定,護理人員之業務為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在醫師指示下之醫療輔助行為。而所稱「業務」是指以醫護專業知識與技術評估為病患健康之違和及功能,設計護理計畫,執行護理活動並協助醫師執行醫療行為。
護理人員所從事的業務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獨立性,與一般的行政業務並不同,因此若按照《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並非負責人,也非從事一般業務之人,若是因為醫院疏於管理而導致大火發生,醫護人員並不用為此負責。
而《消防法》第2條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業務。此處的負責人即是法人的負責人,也就是醫院的負責人需要為醫院火災而負責。
醫院發生大火很容易造成嚴重的傷亡,大部分會住院的病患可能是重症也可能行動不便,因此醫院更應該確實做好消防安檢及疏散演練,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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