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鍾文智落跑高院挨批「偷偷放人」?何謂縱放人犯罪?

  • 2025-04-22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Helena Bezecna)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引發關注,前「連一鮑魚」董事長鍾文智被重判30年5月定讞後逃跑,爆發高院合議庭辦案有程序瑕疵等問題,鍾文智加保2000萬後,高院竟在發監前解除電子監控,甚至用審理單代替裁定書,遭到外界撻伐。高等法院自律委員會將合議庭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送評鑑。
 
偷偷放人恐觸犯刑法第163條「縱放人犯罪」
 
「縱放人犯罪」規定在刑法第162條及第163條:「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四項)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第五項)」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第163條屬於公務員縱放人犯罪,法定刑較重。
 
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兩人決定鍾文智不延長科控後,竟未製作裁定正本送達檢、辯雙方,而且邱忠義事後兩度在審理單上手寫「補充」其當時裁定理由,例如鍾文智身體因素等,卻未註明原因及時間。
 
法操認為,因為邱忠義及陳勇松的疏忽導致鍾文智棄保潛逃,即便沒有故意,至少有過失責任。高院即便認定兩人明顯有疏失,決議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送請法評會評鑑,但法操認為不能讓司法院內部進行行政調查跟懲處就算了,應該追究其有刑事責任,兩人恐觸犯刑法第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或是第二項的過失致逃脫罪。
 
陳勇松遭疑曾助劉冠軍潛逃,恐觸犯刑法第162條
 
另外,受命法官陳勇松也遭周刊爆料,過去擔任律師時也曾協助國安密帳案關鍵被告劉冠軍偷渡中國,由於當時陳勇松身分為律師而並非公務員,這部份則是適用刑法第162條。
 
這次高院出了這麼大的包引發各界關注,法操認為法官這個職業不僅僅只是單純的工作,法官做的任何決定都會造成重大影響,因此需要更高的標準來檢視,法官也呼籲相關單位應追究兩人刑事責任,不能只是送評鑑懲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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