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8旬婦「悶死癱瘓兒」為何法官求特赦,何謂特赦?

  • 2025-11-2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則讓人痛心疾首的新聞,一名80歲的劉姓老母親,獨自照顧重度腦性麻痺、臥床超過半世紀的53歲兒子。2023年5月,在長期照護壓力下,她先將一個裝有1萬元紅包放進兒子口中,掩住他的口鼻導致兒子窒息身亡,事後她立即自首。
 
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她高齡、長年孤身照顧、精神與身體狀況、以及自首情節,認定本案具「情堪憫恕」因素,最後依最低刑度判處2年6個月徒刑,並罕見「建請總統特赦」。全案目前進入二審。
 
判決中指出,法院必須在法律要求與人倫情理之間取得平衡。若完全免除刑罰,可能造成社會誤解,認為照顧壓力可以成為剝奪生命的正當理由;但本案的情境極端、特殊,老母親幾乎無再犯風險,刑罰對她而言也已失去實質意義。法院選擇最低刑度,建議總統特赦。
 
什麼是特赦?什麼情況下可以特赦?
 
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可以依法律行使大赦、特赦、減刑與復權等權力。
 
在赦免法第3條中,「特赦」指的是針對特定個人所為的赦免。被特赦者雖然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但原則上仍處於「有罪確定」的狀態;只有在情況特別特殊時,才可能連同罪與刑一起免除,使原本的判決失效。
 
知名的例子包括「白米炸彈客」楊儒門,他在公共場所放置爆裂物以訴求農民權益,雖然自首後被判5年10月,但在2007年獲當時總統陳水扁特赦。
 
另一個案例是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他在2013年因撿來的獵槍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被依槍砲條例及野保法判刑3年6月。即使後來聲請釋憲未能完全平反,蔡英文總統仍在2021年特赦他,以彰顯國家對原住民族文化與傳統狩獵的尊重。
 
常與特赦放在一起解釋的還有「大赦」。依赦免法第2條規定,可使特定罪名的人完全消除罪與刑,尚未判刑者則不再追訴;簡言之,大赦讓罪與刑徹底消失,但我國自行憲以來尚未有總統實際行使過此權力。
 
這起長照悲歌,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雖然被害兒子長期臥床,但外觀與一般成年男子無異,衣著整潔、皮膚無褥瘡,顯示老母多年照護細心。2023年4月,老母親因感染新冠、年事已高、心臟裝有多根支架,且跌倒骨折,身體逐漸無法負荷;兒子病情也始終未改善。面對體力日益衰退,她擔心「若自己先離世,兒子將無人照顧」。況且,老母親年事已高,也沒有再犯的可能性,因此建請總統特赦老母親。
 
長照是我們國家未來將面臨的重要議題,這起事件很有可能只是眾多長照案件的小小縮影,如何避免悲劇再度發生需要靠社會跟政府一起努力。法操也希望這起事件能引起社會重視,從這起案件甚至可以去思考「安樂死」的立法是否有需要進一步討論?

至於判決書中提到期待總統能特赦這位老母親的議題,可能還是要先留待司法程序告一段落後,才較有討論的空間。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