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分居中出軌算不算侵害配偶權?為何人妻出軌判賠20萬?

  • 2025-12-04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前,可能會協議好先分開一陣子,讓彼此冷靜一下,再做後續的決定。但如果在要離婚之前、已經分居的狀況之下一方出軌,那算不算侵害配偶權呢?台灣的離婚率居高不下,怎樣算是合法的主張權利,怎樣又會侵害配偶權,值得好好討論。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台中有位已婚女子因和丈夫關係不佳,主動提出離婚,兩人也在今年 5 月分居。但她之後透過交友網站結識一名男子,兩人不但在通訊軟體上互相傳遞曖昧訊息,還多次相約出遊,甚至在車上談論親密細節。丈夫今年 6 月從行車紀錄器與舊手機中發現這段不倫關係,於是提告兩人侵害配偶權,並求償 100 萬元。
 
妻子辯稱她和丈夫的婚姻早已名存實亡,不可能再對丈夫造成心理上的重大傷害。不過法官審酌後認為,雙方確實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最終判賠 20 萬元。
 
為什麼法官認為妻子與第三者侵害丈夫的配偶權?
 
本案中的妻子主張,兩人的婚姻早已嚴重破裂,丈夫甚至先提出離婚的想法,並在 4 月 17 日主動要求分居,她也在 5 月 1 日搬離家中。她主觀認為雙方等同離婚,才會在 5 月 8 日結識婚外情對象,並向對方以「即將離婚」來描述婚姻狀態。她也表示,原本夫妻預定在 6 月 26 日辦理離婚登記,認為自己在 6 月與情夫交往並不足以對丈夫造成精神上重大傷害,且丈夫當時也已無意維繫婚姻。
 
然而,法官認為婚姻的核心,就是兩個人一起生活、互相扶持,讓共同生活保持和諧、安全、幸福,並且要誠實對待他方,因此法律把「誠實義務」視為婚姻契約自然產生的一部分,如果其中一方做出不誠實、破壞婚姻生活的行為,就是侵害了另一方的權利。
 
最高法院也曾指出,配偶權是一種因為婚姻關係而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侵害配偶權不一定要到發生性行為才算,只要和第三者的互動超出一般正常的社交範圍,破壞了婚姻應有的親密與排他性,嚴重損害夫妻共同生活的幸福,就已經是和第三者一起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權。
 
另外,法官也認為妻子與先生之間的婚姻到底是不是早就破裂、兩人有沒有真的談好離婚,或者她以為已經算是離婚了,這些都不影響「被告確實侵害了原告的配偶權」這件事。也就是說,就算婚姻不幸福或談過離婚,配偶權仍然存在,外遇的事實仍構成侵害。
 
怎樣的情況可以請求離婚?
 
如果婚姻維持不下去,想要離婚有什麼方法?民法第1052條是離婚事由的法律規定,包含: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款的重婚指的是已有婚姻關係卻再與他人結婚。第二款的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包含外遇、劈腿,或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等。第三款的虐待:包含身體上的暴力或性虐待、精神上的恐嚇辱罵。第四款的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血親虐待自己或自己的直系血親:例如虐待父母、祖父母或子女。
 
另外,第五款的惡意遺棄:包含惡意拒絕同居或無正當理由分居。第六款意圖殺害:對另一方生命造成威脅。第七款的不治惡疾:指具有傳染性、且一般人難以接受的疾病。第八款的不治精神病:經專業鑑定為無法治癒,且嚴重到無法維持婚姻生活,例如思覺失調、嚴重躁鬱症等。第九款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長期失蹤、無法聯繫,也不知生死。第十款的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徒刑:須經確定判決後方可適用。
 
此外,條文第二項另規定,如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時,受害的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如果婚姻真的有無法維持的理由,也能透過這項條文向法院訴請離婚。
 
從相愛結婚到離婚中間可能會經歷種種過程,若真的無法繼續維持感情,法操建議雙方要談好離婚條件,並把程序走完,在完成離婚登記這段期間,雙方還是合法的夫妻,在這期間內還是有配偶權存在,若是一方在這期間出軌、外遇,還是有可能侵害配偶權,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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