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案】一審宣判——高遭判處7年4月有期徒刑,3助理有罪
2025.12.16案件更新:台灣高等法院二審結果出爐,貪污的部分無罪,僅成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改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擔任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費46萬30元遭台北地檢署起訴,而負責管帳的前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法務主任陳昱愷及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也都被一併起訴。
一審原定於7月24日宣判,但巧碰凱米颱風侵台、連兩日颱風假而一路順延至周五。審判長也一口氣宣判這三日原先所排定的案件,形成難得的狀況。
宣判結果
最終,一審結果為高虹安因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助理部分,黃惠玟犯同罪,處2年徒刑、緩刑5年;王郁文犯同罪,處2年徒刑、緩刑5年;陳奐宇犯同罪,處1年徒刑、緩刑3年;陳昱愷則是無罪。
判決理由
接著審判長說明判決理由,表示法院認為助理們加班的時數沒有問題,主要的判斷基準還是在於「有無浮報本薪」,像陳(奐)、黃、王3位助理就分別有浮報4個月、8個月、3個月的薪水,而浮報薪水也會再造成後續加班費計算基準變化(以月薪回推計算時薪)而產生浮報問題。陳昱愷即是因為沒有任何一個月本薪出現浮報問題,因此判決無罪。
不過因為助理們皆無公務員身分且屬於被動參與犯罪,再加上陳(奐)、王犯罪所得小於5萬元;陳(奐)、黃皆坦承犯行,各符合不同之減刑事由,經法院認定後形成最終的刑度。
對於過去「議員助理費案」法院的無罪理由曾提到「助理對於自己的金錢有自由處分的權力」一說,審判長表示助理僅限於自己「應領之費用」有處分權,若是「浮報的費用」則沒有處分權可言。
此案被告僅有陳奐宇及王郁文到場聽宣判,王及其家屬則表示對於判決結果不滿而多次提問、並認為自己才是被害的一方,審判長則在解釋判決理由後表示「這就是比較遺憾的地方」、「尊重您的意見」。
高虹安今天也未到場聆聽宣判結果,由於她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罪,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將被停止新竹市長職務,不過如果在任期內於二審改獲無罪,則仍可以復職。

檢察官到場
回顧:高虹安涉貪案一審準備、審理程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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