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路易斯·布蘭迪斯:「僅僅擔心嚴重傷害並不能成為壓制言論和集會自由的理由。」

  • 2023-11-2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文/法操司想傳媒

「僅僅擔心嚴重傷害並不能成為壓制言論和集會自由的理由。」

“Fear of serious injury cannot alone justify suppression of free speech and assembly.”

路易斯·布蘭迪斯是美國歷史上第一位猶太裔的大法官,是20世紀初期著名的公民倡議主張者,他認為人民的言論自由與隱私權都應該受到更多的保障,對比當時的法律環境可說是先驅者,這句名言就是來自他在1927年的Whitney v. California案中所做出的「逆風發言」。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時,來自舊金山一個顯赫家族的Charlotte Whitney成為美國社會黨黨員並在1919年協助創立美國共產主義工黨,雖然他們主張的是反戰與和平主義,但是鼓吹民眾加入共產工黨的行為仍被州政府認為是在宣揚「以暴力推翻政府」,依違反《加州工團主義犯罪法(California Criminal Syndicalism Act)》而被定罪。

在接連被阿拉米達高院、加州最高法院判處有罪後,1922年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經過3年才正式審理、直到1927年才做出裁決,最高法院仍是以7:2維持被告有罪的結果,只有布蘭迪斯和霍姆斯(Oliver Holmes Jr.)兩位大法官認為判決違憲。

其中布蘭迪斯大法官認為,就算是不受歡迎的思想,仍有在「思想市場」中進行「市場競爭」的權力,既然讓公民有參與治理的義務,那就應該讓他們能夠在不受威脅的情況下對政策進行討論或是批評,如果政府對不受歡迎的觀點進行懲罰只會扼殺民主發展。

他認為國家雖然有權力阻止真正危險的言論,但這必須要進行更清楚地界定,只有「明確而現實的危險」才有被限制的必要,如果僅僅擔心會對社會造成傷害,仍不能成為壓制言論和集會自由的理由。

布蘭迪斯大法官所主張的不同意見,直到1969年的Brandenburg v. Ohio才受到支持,該判決認為根據美國第一修正案的意旨,除非是「煽動他人『立即』施行違法行為」的情況,不然單純的煽惑言論仍屬於應受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因此也推翻了包含Whitney v. California案等幾個過去類似的判決,該判決也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

不過近年因為社群網路的發展,煽動言論的擴散速度及強度已不能同日而語,所以Brandenburg v. Ohio案的結論也開始遭受批評,認為法院對於言論自由的保護過於寬鬆,也再再考驗現代大法官對於言論自由的審查基準。

路易斯‧布蘭迪斯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路易斯·布蘭迪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18561113日-1941103日),出生於美國肯塔基州路易維爾,父母為猶太人移民,是一名律師。 1877年在哈佛大學法學院取得學位,之後在波士頓成為執業律師,長期為社會弱勢權利奮鬥,並勇於對抗公司、銀行財團,獲得「人民的辯護律師」美名。 1916年獲得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提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一直到1939年,是美國第一位猶太裔大法官,在任期間仍不斷推進少數族群、勞工、婦女的權利,獲得相當高的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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