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騎樓歸誰管?行人跌倒傷亡就是一樓屋主的責任嗎?
2024.10.6案件更新:郭姓老闆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接連上訴至第二、三審皆遭到法院駁回,即將入監執行。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玄史生)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3年前一名81歲的林姓大樓住戶在晚間外出時,被一樓肉圓店裝設在騎樓地面的排水管絆倒,整個人撞上鐵捲門後倒地。雖然當下只有輕微外傷,但沒想到隔天說頭痛後就失去心跳,送醫急救後經一個月仍宣告不治。
肉圓店的郭姓老闆因此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送辦,經法醫解剖後也認為林男正是被水管絆倒後傷到腦幹,才導致呼吸衰竭、心跳停止,郭男最後也被法院判處1年有期徒刑。
騎樓究竟是誰該管理?擺放東西害人受傷是誰的責任?
騎樓是公有還是私有的?
騎樓是位處副熱帶、熱帶氣候的東亞南部地區人民,為了抵抗炎熱的氣候與午後雷陣雨等天氣所設計出來的建築結構,有著非常久遠的文化歷史背景。但在現今社會扯上所有權等問題,不禁讓人疑惑騎樓究竟是公有還是私有土地?
騎樓根據產權設計上的不同,有可能是一樓住戶所有、整棟建築所有權的一部分、或是整棟建築區分所有權人的共有部分等,不過從結論上來講都是「私有土地」。
而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來看,卻又可以發現第3條第1款「道路」與第3款「行人道」的定義中都有把「騎樓」列入其中。這點在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也有提到,認為人民雖然原則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但為了公共利益仍不得妨害民眾於騎樓的通行。
因此雖然騎樓屬於住戶所有,但其使用上仍不得有礙通行,不然就可能違反道交條例第82條之規定而被追究行政責任,處1200至2400元的罰鍰。
相關判決怎麼說的?
回到一開始肉圓店的刑事案件,高雄地院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11號)提到該案應該討論郭男「未履行其收妥水管義務之不作為,而非其在騎樓設置攤位與水管之積極作為」,所以只要檢視郭男對於「沒收妥水管可能害人絆倒」之結果應該有預見可能性,由於其具有製造危險前行為之保證人地位,因此應負起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責任。
而去年另一起老翁在騎樓因踩空台階導致跌倒死亡的民事訴訟中,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6號)認為,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僅規定「騎樓之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所以只要「同一建號建築物」騎樓表面平整即可,沒有要求「與相鄰土地也需要平整」。由於該案老翁踩空處為相鄰騎樓之間的落差段,並非騎樓所有權人之責,駁回原告之訴。
另外在2016年也發生過台北市一名老翁在騎樓與巷口交界處斜坡摔傷,最後獲得國家賠償的案例。不過這是因為台北市政府在前幾年有進行「騎樓整平專案」,施工後卻讓化妝蓋板突出於地面,而產生使年長者絆倒的缺失,因此才會被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認定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政府不跳出來解決,騎樓仍是行人地獄
綜合上述各規定與判決,可以知道騎樓雖然屬於私人財產但仍因其具有道路、人行道的性質而必須留出交通的空間。而在「同一建號建築物」的騎樓若因為堆放物品或路面不平導致意外發生,受害者還是可以對危險製造者或騎樓的所有權人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求償。
但是真正困擾民眾許久的反而是「騎樓之間」路面不平的問題,但這部分既不屬於騎樓所有權人應負責的部分、也不屬於公有土地,目前看起來若發生意外竟然找不到明確的求償對象?由於騎樓整平的工程會牽涉到許多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權益,多半需要政府帶頭處理,但地方政府說不定又會害怕萬一施工不慎,反而會出現如上述適用國賠案件的可能性。
若政府不願意勇於跳下來承擔相關工程的籌畫,騎樓的「行人地獄」問題目前看起來仍難以找到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