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操司想傳媒
進度更新: 2017.9.30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2年、1年6月。 一審判決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 矚訴 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2018.6.07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9月、1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二審判決摘要如下: 1.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許博為、陳銘修涉犯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部分為無罪,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但因為只有故意行為才有可能成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也就是該罪名的成立範圍並不包含過失行為,而檢察官在二審仍無法舉證證明被告2 人就其行為有直接或間接故意,所以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就此部分並沒有錯誤。 2.就一審判決認定被告3人有罪部分,檢察官與被告都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因被告3人之業務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及及1枚飛彈毀壞,並因此引發兩岸緊張情勢,危及國家安全,雖然國防部已經賠償被害人家屬3千多萬元,但僅因被告3人一時之過失行為導致大量耗費社會資源,且被告3人至今都沒有提出任何賠償,綜合衡量以上狀況後皆判處有期徒刑。 3.二審法院認為被告3 人都沒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的狀況,因此不宣告緩刑。 二審判決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軍矚上訴字第1號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案件新聞稿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金江軍艦副艦長林伯澤、林清吉、131艦隊艦隊長胡志政、海軍艦隊指揮部(下稱艦指部)作戰科科長李連仁、艦指部作戰科作戰訓練官許秉立、艦指部作戰處處長林明華、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測驗考核中心主任李光敏、史建斌、飛彈測驗士曾紀郎等人的違失,經監察院提案彈劾後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處理,公懲會在2019年4月25日做出判決如下: 林伯澤、林清吉均降壹級改敘。 胡志政記過貳次。 許秉立、李連仁、林明華、曾紀郎、李光敏、史建斌均申誡。 公懲會新聞稿
進度更新: 2017.9.30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2年、1年6月。 一審判決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度 矚訴 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2018.6.07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9月、1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二審判決摘要如下: 1.一審判決認定被告許博為、陳銘修涉犯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部分為無罪,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但因為只有故意行為才有可能成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也就是該罪名的成立範圍並不包含過失行為,而檢察官在二審仍無法舉證證明被告2 人就其行為有直接或間接故意,所以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就此部分並沒有錯誤。 2.就一審判決認定被告3人有罪部分,檢察官與被告都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因被告3人之業務過失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及及1枚飛彈毀壞,並因此引發兩岸緊張情勢,危及國家安全,雖然國防部已經賠償被害人家屬3千多萬元,但僅因被告3人一時之過失行為導致大量耗費社會資源,且被告3人至今都沒有提出任何賠償,綜合衡量以上狀況後皆判處有期徒刑。 3.二審法院認為被告3 人都沒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的狀況,因此不宣告緩刑。 二審判決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軍矚上訴字第1號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等案件新聞稿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金江軍艦副艦長林伯澤、林清吉、131艦隊艦隊長胡志政、海軍艦隊指揮部(下稱艦指部)作戰科科長李連仁、艦指部作戰科作戰訓練官許秉立、艦指部作戰處處長林明華、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測驗考核中心主任李光敏、史建斌、飛彈測驗士曾紀郎等人的違失,經監察院提案彈劾後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處理,公懲會在2019年4月25日做出判決如下:
林伯澤、林清吉均降壹級改敘。 胡志政記過貳次。 許秉立、李連仁、林明華、曾紀郎、李光敏、史建斌均申誡。 公懲會新聞稿
日前海軍金江號巡邏艦在左營港準備進行演練時,因為軍方人員未依正當程序操作,導致錯誤發射一枚雄風三型反艦飛彈,飛彈不但貫穿一艘澎湖附近的漁船,更造成漁民一死三傷的慘劇。除了對國軍形象又是一次重創外,也涉及若干法律議題,就讓《法操》來為各位解說。首先,應該是最多人關心的,就是此事件可能涉及哪些刑責呢?雄三誤射事件,在輿論上鬧得沸沸揚揚,也伴隨著許多陰謀論(註一),在此《法操》不揣測案情或內幕,而只就已知事實來進行評析。
漁民死傷除刑事責任外,仍有國家賠償
單就漁民的死傷而言,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和284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傷害罪,最重可達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發射飛彈方面,則可能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的毀壞軍用設施物品罪,如果是過失造成,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法以外,軍方也必須對死傷者負國賠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如果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就必須負國賠責任。職業軍人模擬飛彈發射,當然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既然誤射造成漁民死傷,國家就必須負擔國賠責任。
「誤射飛彈」算是軍事機密嗎?
另外一個民眾也很關心的議題,是此事件是否涉及「洩密」呢?在事件發生之後,包括前立委蔡正元等人在內,就搶先散播飛彈誤射的消息,這樣構成洩露國防機密罪嗎?
這個議題的討論,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一個關鍵:「雄三飛彈誤射」算不算國防機密呢?例如蔡正元就對此點強力爭執。事實上,並不是所有與軍方相關的資訊,都一定屬於國防機密。根據國家機密法第5條規定,不能為了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就把某些資訊核定為國家機密。而《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所定義的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也主要都是關於戰略規劃、軍事科技等資訊。
所以,「操作疏失」恐怕很難被當作國防機密。尤其,此次飛彈誤射還導致平民死傷,我們就更不應把「雄三飛彈誤射」一事,當作國防機密。由此可知,蔡正元等人揭露雄三飛彈誤射的資訊,是否成立洩漏國防機密罪,仍有待斟酌。
「檢察一體」與檢察官「上命下從」
本案另一個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高檢署檢察長王添盛,親自南下坐鎮指揮高雄地檢署偵查。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64條規定,檢察長可以指揮監督轄下檢察官,親自處理轄下檢察官的事務,甚至可以把案件從一個檢察官手上移轉給另一個檢察官處理。
此為檢察體系下所稱的「檢察一體」,使得檢察官對檢察長、檢察總長的指令「上命下從」。檢察一體的目的是要更有效率地打擊犯罪、統一全國檢察官辦案的標準,但同時也會面臨上級政治力介入案件的風險,這中間的分界,就是學說和實務討論最熱烈的地方。
無論如何,目前雄三誤射案,對國軍和社會大眾造成了強烈震撼,高檢署檢察長親自出馬也在情理之中。接下來,《法操》也期盼檢方的調查下,真相能夠盡快水落石出。
(註一) 例如有些評論者認為,國軍高層企圖故意發射飛彈挑釁中國攻台,如果事後證明真是如此,就會有刑法103條使他國開戰的外患罪之嫌。
文/法操司想傳媒
日前海軍金江號巡邏艦在左營港準備進行演練時,因為軍方人員未依正當程序操作,導致錯誤發射一枚雄風三型反艦飛彈,飛彈不但貫穿一艘澎湖附近的漁船,更造成漁民一死三傷的慘劇。除了對國軍形象又是一次重創外,也涉及若干法律議題,就讓《法操》來為各位解說。首先,應該是最多人關心的,就是此事件可能涉及哪些刑責呢?雄三誤射事件,在輿論上鬧得沸沸揚揚,也伴隨著許多陰謀論(註一),在此《法操》不揣測案情或內幕,而只就已知事實來進行評析。
漁民死傷除刑事責任外,仍有國家賠償
單就漁民的死傷而言,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和284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傷害罪,最重可達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發射飛彈方面,則可能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的毀壞軍用設施物品罪,如果是過失造成,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法以外,軍方也必須對死傷者負國賠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如果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就必須負國賠責任。職業軍人模擬飛彈發射,當然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既然誤射造成漁民死傷,國家就必須負擔國賠責任。
「誤射飛彈」算是軍事機密嗎?
另外一個民眾也很關心的議題,是此事件是否涉及「洩密」呢?在事件發生之後,包括前立委蔡正元等人在內,就搶先散播飛彈誤射的消息,這樣構成洩露國防機密罪嗎?
這個議題的討論,首先我們必須先了解一個關鍵:「雄三飛彈誤射」算不算國防機密呢?例如蔡正元就對此點強力爭執。事實上,並不是所有與軍方相關的資訊,都一定屬於國防機密。根據國家機密法第5條規定,不能為了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就把某些資訊核定為國家機密。而《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所定義的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也主要都是關於戰略規劃、軍事科技等資訊。
所以,「操作疏失」恐怕很難被當作國防機密。尤其,此次飛彈誤射還導致平民死傷,我們就更不應把「雄三飛彈誤射」一事,當作國防機密。由此可知,蔡正元等人揭露雄三飛彈誤射的資訊,是否成立洩漏國防機密罪,仍有待斟酌。
「檢察一體」與檢察官「上命下從」
本案另一個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高檢署檢察長王添盛,親自南下坐鎮指揮高雄地檢署偵查。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64條規定,檢察長可以指揮監督轄下檢察官,親自處理轄下檢察官的事務,甚至可以把案件從一個檢察官手上移轉給另一個檢察官處理。
此為檢察體系下所稱的「檢察一體」,使得檢察官對檢察長、檢察總長的指令「上命下從」。檢察一體的目的是要更有效率地打擊犯罪、統一全國檢察官辦案的標準,但同時也會面臨上級政治力介入案件的風險,這中間的分界,就是學說和實務討論最熱烈的地方。
無論如何,目前雄三誤射案,對國軍和社會大眾造成了強烈震撼,高檢署檢察長親自出馬也在情理之中。接下來,《法操》也期盼檢方的調查下,真相能夠盡快水落石出。
(註一) 例如有些評論者認為,國軍高層企圖故意發射飛彈挑釁中國攻台,如果事後證明真是如此,就會有刑法103條使他國開戰的外患罪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