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史丹利·里德:「雖然言論自由處於優勢地位,但仍非無法控管。」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文/法操司想傳媒
「雖然言論自由處於優勢地位,但仍非無法控管。」
“Although freedom of speech occupies a preferred position, they are not beyond control.”
自由一直都是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值,也是憲法極力保障的權利,其中言論自由更是最能直接體現民主的表徵,當人民能夠自由的表達想法,社會才會產生思想的碰撞而有所進步。
不過言論自由並不等於能任意的大放厥詞,因為權利行使如果建立在他人的犧牲上,那就只能算是一種侵權行為,所以國家對於「自由」還是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究竟該拘束到什麼程度才不會成為國家的恣意呢?
1949年的Kovacs v. Cooper案最高法院就為一起紐澤西的言論自由案件進行審判,這起案件起因於紐澤西法律規定禁止人民使用任何會發出響亮且刺耳聲音的音響、擴音設備或樂器在街道或其他公共場所進行廣告及其他任何行為。當時一名叫查爾斯·科瓦奇 (Charles Kovacs)的男子就在紐澤西街頭邊駕駛卡車邊透過設置在車上的擴音器大聲播放音樂與發表言論,因此遭到警方逮捕並被定罪。
史丹利·里德(Stanley Reed)大法官認為,憲法第一修正案並沒有給予言論絕對的保護,國家雖不應針對言論的內容進行限制,但仍可以對發表言論的時間、地點及方式有所管制。認為言論自由雖然具有優先地位,但為保護其他民眾的權利,仍可以透過立法限制。像紐澤西的法律正是為了「排除令人不安的噪音」及「保護社區安寧」等保護社區居民的居住權利而有的立法,因此並未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雖然像布萊克(Hugo Black)等大法官認為,該法律規定對於「響亮而刺耳」的定義並不足夠明確,且退一步講也沒有證據證明音響卡車的聲音符合該定義,不過最高法院仍以5:4的比數維持最初的判決結果。
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該到什麼程度,一直都是個難題。像去年政府本來為了希望透過政府與網路平台的協力,減少網路假訊息、私密影像流傳等犯罪問題,因此制定《數位中介法》草案,就因為可能有大幅度限制言論自由的疑慮,而遭到大幅度的抨擊。
中介法草案參考的對象是歐盟的《數位服務法》,原意是希望提供網路平台用戶,不滿平台的審核標準(像youtube的黃標、紅標)時,不但有權利知道審核不過的原因並有救濟的機制。雖然大方向是正確的,但問題在於規定仍有許多不夠明確之處,且廣泛地授權所有行政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因此可能有不但沒保護到民眾,反而造成行政恣意,過度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的疑慮產生。
史丹利·福爾曼·里德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史丹利·福爾曼·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1884 年 12 月 31 日-1980 年 4 月 2 日)曾擔任過律師、美國最高法院助理法官及美國副檢察長等職位,並於1938年被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提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有趣的是,里德大法官雖然一生在法界擔任過各種職位,但其實他並非畢業於法學院,使他成為最後一任未從法學院畢業的最高法院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