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與法律系列專題】飛來橫禍!被界外球砸傷,誰應該負責?(上)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Bari D)
文/法操司想傳媒
『每年約有1,750名球迷在美國職棒比賽(MLB)中被界外球擊傷,也就是說,每三場比賽中就有兩名球迷會受傷。』關於界外球飛向看台導致觀眾受傷的新聞,可說是屢見不鮮!此時,遭界外球擊中的觀眾,能夠依法主張損害賠償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 年訴字第 1016 號民事判決,曾就被界外球砸傷的觀眾,依法應向何人請求損害賠償予以分析。話不多說,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法院對於觀眾的請求做出了什麼樣的判斷吧!
事實背景
A女於2004年11月10日,購票進入新莊棒球場,觀賞由中華職棒大聯盟主辦,統一獅隊與興農牛隊的職棒總冠軍賽。而不巧的是,開賽前A女便被球隊練習的棒球擊中右眼,經送醫診治後仍無法恢復原有視力。A女即以中華職棒大聯盟、新莊棒球場、統一棒球公司(統一獅隊的母公司)與興農職棒公司(興農牛隊的母公司)為被告,依民法第191條之3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到底是「誰」要對受傷的觀眾負責呢?
A女主張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中華職棒大聯盟應對他所受的損害,包括:為此所支出的醫療費用以及因視力嚴重退化而使勞動能力減損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該條作為請求權基礎,可行嗎?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民法第191條之3:「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中華職棒大聯盟是「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
中華職棒大聯盟發函給新莊棒球場,表示聯盟會盡力維護球場的管理、秩序與交通;而新莊棒球場也回覆表示,球賽中與球賽後的球場管理,都由聯盟自行負責處理。所以,法院依照雙方的書函內容,認定中華職棒大聯盟為是從事該次職棒活動及相關安全維護之人。
「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
而法院參照本條立法理由,被害人只須證明加害人的工作或活動,有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危險性,而且在其工作或活動中確實遭受損害即可。據此,由於A女的確是在觀賞由中華職棒大聯盟從事的職棒比賽活動中,遭飛球擊中右眼而受傷,所以符合該項要件。
中華職棒大聯盟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未盡相當注意
同前所述,除非中華職棒大聯盟能舉證證明有民法第191條之3但書的情形,簡單來說,中華職棒大聯盟必須證明自己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盡了相當注意義務,否則就必須負賠償責任。本案中,儘管中華職棒大聯盟有提出相關事證,例如:已在入場券上加註警語、在球場豎立警告標語及廣播方式提醒觀眾注意飛球等,但法院仍認定那並不是積極防範危險發生的具體措施,所以,中華職棒大聯盟對防止損害的發生沒有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從而必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法院:只有中華職棒大聯盟需要負責唷!
統一棒球公司、興農職棒公司僅是「參與比賽的隊伍」,新莊棒球場則是「單純出租場地」,並不是「從事職棒活動及相關安全維護之人」。不僅如此,新莊體育場在設施裝置、保管上沒有任何缺失,原告(觀眾)也無法舉證證明有應負損害賠償的情事,所以,統一棒球公司、興農職棒公司以及新莊體育場,不用對此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職棒大聯盟:A女自己也沒有留意球況,我要主張「與有過失」!
中華職棒大聯盟主張A女並沒有留意「請小心飛球,注意安全」等警示標語,賽前球隊練球時甚至往反方向看,沒能察覺到飛球,因此,依民法第217條規定,A女自己對受傷的結果,也必須負部份的責任才行。不過,這樣的說法,法院到底會怎麼看呢?
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這條就是所謂「與有過失」的條文,意指:如果損害的發生,被害人自己也有一定的責任的話,那就可以減免加害人賠償的金額。
法院:我覺得不行。
然而,這樣的說法,法院並沒有接受。法院認為由於飛到內野看台的界外球,球速相當驚人。如果不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人,是很難閃避場內飛來的棒球的。況且,球場內所張貼的警示標語,並不是積極防止危險發生的具體措施,中華職棒大聯盟本就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未盡相當義務,不應該反過來責備A女自己不特別注意自身安全。
除了這則民事判決之外,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消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事實背景同樣也是界外球擊傷觀眾,不過,觀眾是否還能依民法第193條之1向中華職棒大聯盟請求損害賠償,這次法院有了不同的見解,詳情請待下集揭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