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社團年資併計公職年資案言詞辯論—是轉型正義還是立法恣意?
陳清秀教授激動表示要憑良心、講道理/圖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
文/法操司想傳媒
為追討國民黨過去所取得的「不當黨產」達成轉型正義之目的,立法院於2017年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年資條例),規定曾經擔任國民黨、救國團等社團後「黨職轉公職」之退休公務員,必須將過去在社團的年資扣除、繳回多領的退休金,且國民黨、救國團等社團也要連帶返還。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等法官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認為年資條例可能有違反禁止恣意原則及平等原則等等問題,因此依職權停止審理並聲請大法官釋憲,這次各方有什麼看法呢?
救國團算是政府機關嗎?
聲請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李明益法官表示,救國團自民國41年至58年為止都為國防部所屬,不但人員由國防部聘任、幹部及職員具有軍職,連預算也是從國防部預算撥用。且在當時「反共復國」的基本國策下負責中等學校以上之軍訓教育及青年戰技訓練,由於執行政府的職務,具有政府組織的外觀,認為可以屬於功能性行政組織。但年資條例卻未區分救國團與其他組織之差異,認為有違平等原則。
雖然當時的年資採計方式僅是透過政策決定,但參考大法官解釋第614號意旨,對於給付行政的法律規範密度可以較為寬鬆,因此仍具一定的合法性,本條例規定年資一概扣除,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侵害一般公職人員財產權的疑慮。
相關機關銓敘部則認為,在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期「黨政交流、以黨領政」的策略下,組織存廢接聽從威權時期政黨指揮,欠缺法律依據並違反公務人員法制。而年資條例就是為「維護憲法所保障之公務員制度、匡正黨國體制落實轉型正義」,既然具有重要之公益目的,那新制當然可以溯及既往。
救國團則表示他們過去是因應國民政府遷台的特殊環境,為達成公共政策之目的所設之組織或機構,非屬恣意立法。年資條款既無過渡期間條款,還明文規定特定對象,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個案立法禁止原則與平等原則。
救國團代表鄭斐文更提到,退休人員領取的退休金既無關急迫公益,也無涉人權自由保障,卻被真正溯及既往追償近70年,比死刑的追訴期更長!不符轉型正義之目的,徒然增加社會對立。
國民黨則說明過去年資計算的政策是針對人才的保障,就像以前光復台灣時政府仍採納從日治時期留下來公職人員的學經歷,目的並不是侵害人民權利,而是為保護、維護服務社會人員的利益。
轉型正義還是立法恣意?
專家學者意見部分,首先黃錦堂教授以德國統一為例,提到當時所有黨政軍組織都有備進行檢討,但最後只有9種「對民主法治人性有重大戕害的關鍵行為」組織之年資會被刪減。相較之下我們的轉型正義好像沒有完整的立法構想,顯得太過恣意。
李惠宗教授表示「政治是可以公然做壞事的領域」所以更需要高度的監督及權力分立的制衡,所以對於國民政府以黨領政的過去(有民國14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為證),認為年資法轉型正義的作法並無違憲問題,僅有時效期間有違憲之虞。
張家尹教授提到為追求重大憲法上價值的前提下,就可以允許個案立法。雖然救國團過去曾協助執行公務,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規定,即使在一般行政機關工作,亦不一定具有得請領退離給與之公務人員身分。由於救國團得計算入退休年資的規定明顯牴觸公職人員規定,其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因此年資法並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
陳清秀教授則認為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救國團有執行公務就可類推適用為政府機構。並激動表示,救國團協助國防、救助海外難民都是執行國家的工作,對社會有重大貢獻,大家應該憑著良心,不該窮追猛打。轉型正義是針對加害者而非懲罰良善的國民,不是掛轉型正義就可以為所欲為。
詹森林、楊惠欽、蔡宗珍等大法官也對細節部分進行提問,其中黃虹霞大法官更提醒大家要思考,如果只要對社會有貢獻就可以計算入公務年資,那向台積電是不是也可以算是公務機關?這是必須要整體思考的問題。
最後聲請人結辯提到,人是從爬行進化到直立行走,就像救國團的屬性也有演化的過程,不該認為自始就是社團而沒有其他屬性。既然具政府部門屬性,且內容非但屬公益還是執行公務,人員退休時有離退可說是合情合理。
銓敘部則表示,聲請人不斷強調年代,但對於過去的黑暗面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轉型正義並非執著於多少金錢,而是如果國家連這點錢都追不回來,那又怎麼能找回正義?並引用電影流麻溝15號的台詞「犧牲會帶來力量」作為結尾。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本案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屆時法操也會與各位告知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