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大法官的一句話】哈倫·史東:「憲法所保障自由的本質是不強迫自由思想者該想什麼及該說什麼。」
圖/一人畫畫研究室 One man studio
文/法操司想傳媒
「對公民自由的保障是對人類思想、精神以及表達機會的保障,其所保障自由的本質是不強迫自由思想者該想什麼及該說什麼。」
“The guarantees of civil liberty are but guarantees of freedom of the human mind and spirit and of reasonable freedom and opportunity to express them…The very essence of the liberty which they guarantee is the freedom of the individual from compulsion as to what he shall think and what he shall say…”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美國於戰時的愛國精神充滿在社會中,於是許多州規定公立學校的學生必須要向進行「效忠宣誓」,也就是指向美國國旗以及美利堅合眾國表達忠誠的誓詞,而這規定也一直延續到戰後。
1935年在麻薩諸塞州的一名叫卡爾頓的學生由於所信仰的宗教為耶和華見證人,認為向國旗效忠就是對上帝的不敬,於是便拒絕背誦效忠誓言,結果也因此被校方以此為由退學。這件事很快就引發社會的關注,除了許多有相同信仰的學生紛紛仿效外,還引發全國許多學校開始開除信仰耶和華見證人的學生及教師。
耶和華見證人學生們的行為除了讓他們的學籍遭開除,甚至還因此觸法而被起訴。雖然在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法官都認為要求學生向國旗敬禮,違反了他們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在最高法院(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卻以8比1認為「民族凝聚力」之社會需求遠高於宗教信仰自由的個人需求,因此認為學校的作法沒有問題。
當時最高法院會做出這種決定,可能是因為審理當下的1940年正處於二戰期間,導致「愛國心」的重要度遠大於「個人自由」。而那唯一「逆風」給出反對意見的就是史東大法官,認為既然憲法有保障人民自由,那就不應該強迫人民做出違反其思想的言行。
最高法院在此案呈現壓倒性的比數,事後更引發社會對耶和華見證人的迫害,包含無故遭警方監禁、毆打等種種暴行,也再度造成社會輿論,甚至讓時任第一夫人愛蓮娜·羅斯福公開呼籲社會應該保持冷靜。到1942年,原本佔多數意見的布萊克、道格拉斯和墨菲大法官也承認自己在該案的判決是錯誤的,最高法院也在1943年的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案中推翻了之前的決議。事隔3年,最高法院終於認同史東大法官的意見。
不論是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其他受憲法保護的自由權利,通常只會讓人聯想到是「做某件事的權利」卻沒想到這其實也包含「不做的權利」。大眾常常會無意間將群體進行二分法,若不向國家宣示效忠就會被認為是叛國、若不表態就代表有異心,但這是不正確的,既然希望憲法保障自由權利,那我們也更應該尊重他人選擇「不表達」的自由。
哈倫·史東大法官小檔案(整理自Wiki)
哈倫·菲斯克·史東(Harlan Fiske Stone),1924年擔任美國司法部長,隔年受前總統柯立芝任命為最高法院大法官,1941年成為第12任首席大法官,並至1946年逝世。史東在1930年代與布蘭迪斯、卡多佐大法官被認為是最高法院三劍客(Three Musketeers),組成自由派陣營,並支持當時羅斯福總統的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