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法律】《樂透大作戰》:撿到遺失物可以請求報酬嗎?
圖/采昌國際多媒體 提供
文/法操司想傳媒
韓國喜劇電影《樂透大作戰》講述即將退伍的南韓兵長朴千禹在站哨時撿到一張樂透彩券,後來發現那竟然是一張中頭獎的彩券!但正當他為美好的未來性奮不已時,一陣風吹來剛好讓彩券乘風飄過南北韓軍事線,還正巧被北韓士兵李容浩所撿到。北韓士兵雖然不願交出彩券,但若不交給南韓兌獎卻又毫無意義,於是這僅屬於雙方士兵私下的「和平協商」就這樣展開……
撿到遺失物的報酬?
南韓的朴兵長為了從北韓士兵手中拿回彩券,還向其「曉以大義」說根據南韓法律,拾獲遺失物者可獲得一定比例之分成,所以請對方交出彩券。應該很多人都聽過撿到遺失物者有權利向失主請求「謝禮」的說法,但在我國實際上是怎麼運作的呢?
遺失物報酬之規定在民法第805條,當通知失物招領的6個月內失主出現時,就應該講物品返還給他,不過拾得遺失物的人可以請求「不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1/10」的報酬,如果失主還是認為報酬有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另外,如果在保管失物時或因通知失物招領有所花費,也可向失主請求相關費用,在此費用及前述報酬未受清償前,可以暫時不將失物還給失主。
不過若有第805之1條的情況時,則不得請求報酬:
1.在公眾場所或大眾交通設備,被管理者或受僱人所撿到。例如捷運公司的員工若在捷運撿到失物,就不能向失主請求報酬。
2.撿到失物後沒在7日內報告,或是隱匿撿到失物的事實。
3.失主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簡言之,除非符合第805之1條之情形外,其實都可以向失主請求最高1/10的報酬,如果在報酬的多寡發生糾紛而僵持不下,就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解決。而且要注意,雖然法律明文在報酬等費用清償前對於失物具有「留置權」,但這僅表示在雙方把錢算清楚前先將物品「交給拾得人保管」而已,若是直接據為已有的話,可會有成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的可能喔。
如果撿到的不是現金要怎麼算?
可是並非所有遺失物的價值都很好計算,如果遺失物是現金、珠寶這種有明確價值或市價的東西那還好說,但若是支票、提款卡或是電影中的彩券該怎麼辦呢?
一般認為遺失物價值是以物品本身計算,像提款卡、存摺等只是用來領錢跟記錄帳戶存款的工具,本身並沒有很高的價值,所以像新聞曾發生撿到金融卡就想要對方1/10存款做為報酬的作法,應該是不會被法院所接受。
在實務上通常是會從「因為失物被拾獲而避免的損失」來計算,例如銀行遺失票據時必須聲請法院行公示催告程序,而這一來一回至少會耽誤9個月時間,但如果票據被拾獲就可以省下這9個月的時間成本,提前拿到金額去進行利用。於是法院就會以這9個月來計算利息來作為拾得人的報酬,假設遺失的是100萬元的票據,那報酬就是100萬X 5%(民法第203條規定之年息)X 9/12(9個月)X 1/10(請求失物的1/10為報酬)=3750元。當然這只是實務上曾出現過的算法,而非明文規定。
那遺失的是彩券的話,由於超過兌獎期限就等於完全沒錢,按邏輯若拾得人直接請求獎金經扣稅後的1/10作為報酬好像也不為過。但由於我國發行的都是無記名彩券,若發生這種事,可能要先想想該怎麼證明自己才是彩券的主人比較要緊。
《樂透大作戰》的故事背景雖然是嚴肅的南北韓軍事現況,卻用輕鬆搞笑的方式向觀眾傳達,若非政治因素,縱使是敵對的兩國人民其實對彼此並沒有這麼大的仇恨,仍然有和平相處的機會,那什麼才是導致兩國關係惡化的真正原因?大家進影廳歡笑時也不妨一起想想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