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專欄】台灣老店的商標繼承權爭奪啟示錄
文/ 陳緯勝(碩品智權事務所創辦人)
最近有一則新聞,影星林青霞的愛店「興記水餃」因家庭爭產標遭禁用。新聞內文老闆娘強調商標問題已經都協調好了,「興記水餃」會繼續營業。過去曾經發生過的台灣老店商標爭議有,曾記麻糬、青娃下蛋、賽門甜不辣、上海老天祿等等,這些商標爭議有個特點,多數往往是家族本身的家務事。
最常發生老店商標爭議的往往就是在先商標權人過世的時候,在商標繼承問題上就先產生爭議。如商標權人為自然人的情況,商標權就有如遺產,應依照民法繼承相關規定進行繼承。倘在先商標權人在世時有約定繼承,例如立遺囑,則依約定進行繼承,否則比照遺產繼承的法定順位進行繼承,這個時候可能就會出現多人共有商標權的情況,例如,依民法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子女為第一繼承順位,所以仍在世的配偶和子女會繼承並共有商標權。而商標共有人一多,情況就會變得複雜許多。依根據商標法第46條:「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也就是說,當商標共有人當中有一個人有不同的意見,這個商標權的權利異動或主張就會變得窒礙難行。
而實務上也常發生在先商標權人過世後,因無法順利取得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書面同意,商標權未能進行移轉,最後無法進行延展的情況。依商標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所以老店的商標權歸屬問題,不得不早點進行規劃。
另一種常見的老店商標爭議為老店商標被搶註的問題。台灣的經濟發展如同這些老店創辦人,在創辦初期歷經艱辛,排除萬難,一步一腳印的逐漸打造出一個家喻戶曉的老品牌。但早期的商標註冊風氣並不盛行,往往在打響品牌知名度的同時仍未註冊商標,導致有心人士搶先註冊,甚至迫使老店必須改名經營的情形。其實目前我國商標法已有相當多的規定來扼止這種搶註行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這裡的意思簡單解釋,就是只要您能夠證明他是知道您的商標存在的,而且註冊在跟您的生意相同或類似的指定商品或服務,那你就有機會撤銷這個搶註的商標權。
另外,商標法第第30條第1項第11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許多老店的商標已是家喻戶曉,堪稱達著名程度,只要能夠證明老店的商標在我國已達著名程度,那你就有機會撤銷這個搶註的商標權。
最後一個筆者認為常見的老店商標爭議為商標之描述性合理使用問題。常見的描述性合理使用,如XXX的二代,XXX的前主廚,XXX的相同湯底等等。這些看似”合理”的描述,在訴訟實務上往往一點都不合理。依常理來說,商家會使用這些描述性字詞,無非就是希望能夠沾上老店商標的光,藉此吸引更多消費者上門。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使用者有極高的機率最後被認定是侵害了商標權。
以上這些法律救濟手段雖然可能挽救老店的商標權,仍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最省錢省力的方式,還是早點提出商標註冊,早點進行規劃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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